驻外外交人员结婚要如实报告与婚姻法并不矛盾

发布时间:2019-08-19 00:09:15


。2009年10月27日至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继续审议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等。。

  关于驻外外交人员结婚情况需要向驻外外交机构和派出部门报告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控室副主任许安标表示,驻外外交人员具有双重的身份,作为一个公民,他享有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婚姻自由;同时作为驻外外交人员履行公务,具有不同于一般公民的义务、纪律和责任。驻外外交人员在境外外交机构从事外交工作这样一个特殊环境下,有必要报告结婚情况。有以

  下三点理由:

  一、具有向派出机构和驻外外交机构报告人生重大事件的义务。人生有三大喜事,结婚是其中的一件大事,作为驻外外交人员来讲,有必要报告其结婚情况。

  二、这样的规定也是落实实施本法有关规定的一个很重要的措施。在驻外外交人员选拔条件有一项规定,即配偶具有或者取得外国国籍或者长期、永久居留许可的,不得成为驻外外交人员。同时,如果在驻外工作期间,配偶由于一些生活情况要求提前调回的话,也需要及时地了解配偶的生活情况,所以驻外外交人员有报告的义务。

  三、从国际上来看,这样的规定也有类似的做法。据我们了解,法国规定,,规格和要求是很高的。综合以上三点考虑,法律做了这样的规定,作出这样的规定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实际上并不矛盾,并且是完全一致的。向派出部门报告结婚对象的生活情况,并不影响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

  下三点理由:

  一、具有向派出机构和驻外外交机构报告人生重大事件的义务。人生有三大喜事,结婚是其中的一件大事,作为驻外外交人员来讲,有必要报告其结婚情况。

  二、这样的规定也是落实实施本法有关规定的一个很重要的措施。在驻外外交人员选拔条件有一项规定,即配偶具有或者取得外国国籍或者长期、永久居留许可的,不得成为驻外外交人员。同时,如果在驻外工作期间,配偶由于一些生活情况要求提前调回的话,也需要及时地了解配偶的生活情况,所以驻外外交人员有报告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