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突患白血病 养父寻生父母救命

发布时间:2019-08-23 13:54:15


  养女突患白血病 养父满城发传单寻亲生父母救命

  自从一个月来在街头上散发了2000多张寻亲传单以后,36岁的彭水居民张某某的电话就从没断过。来电的大都是陌生人,他们只关心一件事:老张找到女儿的亲生父母了吗?

  3个月前,张某某11岁的养女张某突然连续低烧,经过医院检测,发现其患上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为了挽救女儿的生命,张某某必须尽快寻找到11年前将女儿遗弃的那对夫妇,“因为只有他们的骨髓,才能救孩子的命。”

  养女低烧测出白血病

  张某某家住彭水县靛水乡张家坝村7组。7月26日,张突然发现正在隆鑫希望小学读6年级的大女儿张某连续发低烧,在送当地医院治疗一周后,病情没有得到缓解。张随后将女儿转院到市儿童医院,经诊治,病情缓解,但却在9月初检测出患有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

  由于经费原因,加上医生建议先治疗结核病,张只有带着11岁的女儿回家。回家路上,张某某含泪将病情告诉了女儿,同时也将一个震惊的消息告诉了孩子:“女儿,你不是爸爸妈妈亲生的,是爸爸在街头捡的弃婴。但爸爸不会放弃你,就是倾家荡产,也要治好你的病。”

  张某某说,张某是他在一个冬夜捡到的。1997年腊月间,张从县城急匆匆下班回家,准备回家照顾即将临产的妻子。在经过彭水县委旁、靠近乌江大桥老车站一电杆处,张意外听到了一个婴儿的哭声,走近一看,一个小脸被冻得通红的女婴躺在地上襁褓中,周围除了一张写明孩子的出生日期是当年冬月20日晚上11时的字据外,没有其他线索。考虑到妻子即将生产有奶水,张将孩子抱回了家。一个月后,自己的女儿出生,张便将两个孩子当双胞胎一起喂养,从不偏爱。

  满城急寻孩子亲生父母

  从儿童医院出院后,张某某让女儿暂时停学在家休养,同时每月定时到当地医院检测病情。

  女儿病情逐渐恶化。9月28日,白细胞检测值为27.2,一个月后升高到67.9,11月5日,达到68.5,直逼80的警戒线。张某某心急如焚:“医生说孩子的病必须进行骨髓移植,而最便宜的骨髓移植是由直属亲人提供骨髓,手术费20万元;另一个途径是从中华骨髓库配对,但费用要50万元。”

  张说,自己只是一个搞装修的木工,妻子是农民,他们只能选用直属亲人提供骨髓。于是,张某某开始了女儿的寻亲行动。

  从10月3日开始,张某某紧急印制了2000多份寻亲启事,每天坚持到县城及当年捡孩子的周边散发。为消除亲生父母的顾虑,他公开承诺:亲生父母只需捐献骨髓,不会要求其出任何治疗费用。

  被张的执著和真情感动,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了寻找张某亲生父母的行动中。同时,好心人们还帮张家打听各种申请白血病基金的情况,希望得到社会的援助。自从寻亲启事发出后,张每天的电话不断,但能提供张某亲生父母信息的线索不多。

  陌生来电带来治病希望

  在张某某日渐绝望时,10月18日,一个陌生电话打进来,一男子详细询问了张当年捡女儿的地点和经过,并称当年家里也曾在同一地点内丢弃一女婴,而且孩子的出生日期相同。张如获至宝,双方很快约定见面。

  对方是一名老者和他的儿媳,对姓名和住址闪烁其词,不愿透露。对方表示,孩子脸上曾有一个明显胎记,这点与张某不符合,顿时让张某某如坠冰窖。

  11月3日,张某某思来想去,还是认为该妇女最接近,决定再详细走访。通过电话号码,张查到了该妇女姓张,家住附近万足镇。张某某找到对方,张姓妇女与女儿做了血型鉴定。

  昨日,该妇女的血型鉴定结果证明血型和张某相同,都是A型Rh(D)阳性。但医生说,血型不能完全证明两人有血缘关系,最可靠的方法是做亲子鉴定。张某某的心再次悬了起来,等待着最后的亲子鉴定。

  女儿说:永不离开这个家

  对于自己的病情,张某并没有多少担心,对于抛弃自己的亲生父母,张某并没有抱太大的希望:“即使找到了亲生父母,我也不会离开现在这个家。”张某说,在这个家,自己从来都很满足,父母对自己和妹妹从来平等,从不偏爱,即使买礼物,从来都是人手一份,犯了错误,大家同样受罚,“父母对我们的爱是一样的”。

  但背着女儿,父亲张某某依然忍不住红了眼眶:“我从来把两个女儿当成双胞胎看待,她们都是我和妻子的命根。张某乖巧懂事,是家里的老大,从不给家里添麻烦。”

  法律链接

  养父母子女关系 养父母子女关系是通过收养的法律行为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在本无自然血亲关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形成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1.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

  (1)收养子女涉及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根据收养法的规定,首先,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没有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没有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其次,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的,还可以不受收养法第6条第1项的限制。再次,收养人收养子女的数量,一般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最后,收养人无配偶且为男性,又收养女性的,则他们之间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人有配偶的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收养人为外国人的适用有关特别规定。

  收养法第4条规定了被收养人的条件:首先,须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其次,为丧失父母的孤儿,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其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抚养能力的。

  根据收养法第5条的规定,送养人须为下列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一是孤儿的监护人。二是社会福利机构。三是有特殊困难而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子女送养作为夫妻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但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收养法第10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四是特定情形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收养法第12、13条的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又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未成年孤儿的监护人,必须在征得有抚养义务人同意时,才可以送养该孤儿。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的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被送养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有优先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