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卫计委主任解读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

发布时间:2019-08-27 01:04:15


  3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根据《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同时,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奖励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条例修正案(草案)》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为核心,重点调整与之密切相关的奖惩政策、技术服务和配套措施等规定。

  提倡一对夫妻 生育两个子女

  张绍廉在所作说明表示,依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将原《条例》第十八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张绍廉表示,我省全面两孩政策目标人群为440万左右,预计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的3年到5年内,年均出生人口增加20万到40万。政策实施后,短期内可能形成一定的出生人口堆积,但从中长期看,将有利于全省人口结构优化和均衡发展,有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有病残儿家庭, 可生第三孩儿

  张绍廉表示,再生育条件的修改主要从照顾病残儿家庭、保证再婚家庭至少有一个共同的子女两个方面予以考虑,以体现生育政策的公平性和维护再婚家庭的稳定性。因此,对原《条例》第十九条进行了修改,明确符合规定的病残儿家庭和再婚家庭经审批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条例修正案(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条例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安排再生育的夫妻,应当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核实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