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计生条例明确四种情形可生育“三孩”

发布时间:2019-08-17 22:53:15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128天,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统一为13天,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周末)不计入产假和护理假。

  “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改成“安排再生育子女”

  在审议时,教科文卫委提出,修正案草案第二条中“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表述不正确,再生育可能是一个子女,也可能不止一个(有双胞胎的情况)。因此,修正案草案第二条中“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表述,修改决定“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有的委员、有的地方提出,修正案草案中关于再生育情形规定中的第一、第二项内容仅限定在再婚夫妻,未能考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未婚生育的情形,容易形成制度漏洞。因此可生育三孩的情况,修改决定中规定:(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的,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此外,新增了一种情况,“(四)符合上述三种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