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有过失碰撞条款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9-09-13 03:54:15


  对于互有过失碰撞引起的船舶所载货物的损失,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规定,由过失船舶按各自过失比例分别负责。其结果通常是过失船舶所有人仅对对方船舶所载货物的损害承担与其过失比例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本船货物损害,船舶所有人则可根据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航海过失免责条款,不负责任。

  但美国判例规定,在互有过失碰撞中,各过失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连带责任。根据该规定,货主虽然与载货船舶所有人订有免责协议,以致不得向该船舶所有人请求赔偿,但他得以连带责任为由,向对方船舶所有人请求全额赔偿。他船所有人在支付全额赔偿后,转向载货船舶所有人请求其应分担部分。结果是载货船舶所有人间接地向本船货主承担了原得以免责的货物损失。为改变这种结果,船舶所有人便在提单和租船合同中订入“互有过失碰撞条款”,使他能收回间接地赔付给本船货主的那部分货损。但是,美国法院仅承认租船合同中的互有过失碰撞条款有效,对于提单中的这类条款,则以违反美国的公共政策为由,不承认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