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还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时间:2019-08-11 14:40:15


  提起离婚诉讼时,最好一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以免日后再生纠纷。一旦事后有纠纷,是否还有救济措施?通过两则案例,为您解析离婚后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1 各自向单位买房,离婚后属共同财产

  李菲和张海(均为化名)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由于双方感情不合,。早在1998年1月,李菲以15.47万元购买单位宿舍,1999年张海向单位购买海珠区昌岗东路的某房。双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没有就上述财产进行处理。

  2002年,李菲到国外读书并取得外国国籍,之后定居国外。二人均再婚和生育子女,张海和家人一直住在单位宿舍。2010年12月,张海将昌岗东路某房出售他人。

  李菲得知后认为,上述两套房屋均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该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起诉讼,请求将单位宿舍的使用权归自己,同时要求取得昌岗东路的某房的房款四分之三。

,昌岗东路某房,是二人在婚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8万元,张海应将50%的房价款56.9万元分割给李菲。

  关于单位宿舍,考虑到双方在离婚后各自组织家庭和生育子女,张海及其亲属现居住在单位宿舍,目前没有其他房屋居住,而李菲从2002年起出国后已在国外定居。因此确定上述房屋由张海方居住使用。张海应对占用李菲的50%使用权部份支付房屋使用费,判决其逐月支付。

  案例2 经济独立前买房,离婚后各分一半

  2000年9月,依兰和周聪(均为化名)登记结婚,但婚后二人感情不和,从2006年起分居,。,判令准予二人离婚,并认定二人自2006年5月12日分居后各自经济独立。

  在2003年至2004年期间,周聪以其个人名义以25.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海珠区清华街的某房,并分三期支付房款,但在二人离婚时该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明,直至2010年10月,该房屋才被房管部门登记在周聪一人名下。依兰得知后,认为该房屋购买于二人婚内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的购买时间为二人结婚登记后,经济独立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依兰对该房屋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法官说法

  离婚后仍可起诉

  未处理的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上述两个案例中均涉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房屋,但离婚时未分割的情形。离婚后是否还能分割财产,最关键的问题是该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财产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符合上述第17条的规定,无论当时是否获得产权证明,该房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即使二人已离婚,离婚时也没有约定,对未分割的财产还能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对相关财产进行分割。

  (原标题:离婚后我们还能分割财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