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全文2014

发布时间:2019-08-05 18:24:15


  导读:,。该《办法》分总则、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寄养关系的确立、寄养关系的解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37条,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颁布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民发〔2003〕144号)予以废止。以下由小编为您介绍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全文2014年版。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促进寄养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第三条 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

  第五条 。

  第六条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参与家庭寄养工作。

第二章 寄养条件

  第七条 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

  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第八条 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九条 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二人,且该家庭无未满六周岁的儿童。

  第十条 寄养残疾儿童,应当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第十一条 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