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离婚产权分割

发布时间:2019-08-04 01:29:15


  核心内容:农村房屋离婚时应该怎么分割?对农村房屋的分割应该分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并供婚后夫妻共同居住的,如果双方没有其他约定,则该房屋属于一方的财产,应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不得进行分割。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农村房屋离婚的分割。

  一、农村房屋离婚产权分割: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起诉。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证下来,。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

  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

  二、农村房屋的分割:

  目前,我国对农村房地产权和城市房地产权实行二元制的管理体制。即农村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对其房屋下的土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国家对农村房屋至今未建立起登记制度;城市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城市居民对其房屋下的土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权,国家并建立了房地产权行政登记机关对之进行登记。农村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的分割可以参照城市夫妻共同共有的非房改房的分割办法。

  1、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

  对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属于一方,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

  2、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是夫妻结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

  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视为,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债务用了婚后共同财产返还,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房价的一半给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债务由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之后,一方家庭为子女结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

  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这样的房屋视为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双方平分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