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权派生了哪些权利与义务

发布时间:2019-08-19 02:38:15


  什么是配偶权?配偶权是基本身份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但配偶权作为基本身份权还包括诸多派生的身份权与义务。例如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同居义务等。下文小编为您详细介绍配偶权派生的权利与义务,欢迎阅读。

  配偶权派生的权利与义务:

  1、夫妻姓名权

  夫妻姓名权是指夫妻缔结婚姻关系后,妻子是否有独立姓氏的权利,配偶各自有无独立的姓名权是配偶有无独立人格的标志。各国关于夫妻姓名权的立法,有5种基本类型:

  (1)坚持妻从夫姓原则。如《瑞士民法典》第161条就作此规定。

  (2)实行从一约定,无约定时从夫姓的原则。如《德国民法典》第1355条第2款就作此规定。

  (3)允许双方当事人任意约定原则。如原《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8条就作此规定。

  (4)妻子在姓名前冠以夫姓原则。。

  (5)保持各自姓氏原则。如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我国法律的规定,完全贯彻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当然,法律作出这一规定,并不排除配偶之间可以就夫妻姓氏进行约定。

  2、住所决定权

  住所决定权是指夫妻选定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现代各国关于住所决定权的立法,主要有4种:

  (1)丈夫权利主义。这种立法仍然规定住所决定权由丈夫单方行使,只不过行使权利的专制性质有所改变。例如《瑞士民法典》第160条第2款就作了如此规定。

  (2)丈夫义务主义。这种立法规定丈夫有义务为妻子提供住所,而妻子则享有在该住所居住的权利。如英国法律便作此规定。

  (3)协商一致主义。这种立法规定婚姻住所由配偶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如前罗马尼亚、法国即作此规定。

  (4)自由主义。这种立法规定夫妻各方都有选择居住地点的自由,如前苏联即作此规定。我国婚姻法实行的也是自由主义原则,该法第8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表明在我国男女双方都有平等决定夫妻住所的权利。

  3、同居义务

  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基于配偶身份都负有同对方共同生活的义务,夫妻性生活是同居义务的重要内容。此外,还包括相互协力义务、共同寝食义务,这两种义务要求夫妻相互支持对方的意愿和活动,共同料理家事,相互扶养、扶助,当配偶一方遭遇危难,对方负有救助、救援义务。

  同居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平等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同居义务。各国法律在规定夫妻同居义务的同时,也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夫妻可以暂时或部分中止同居义务,这些条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