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对外国离婚判决承认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17 10:48:15


  涉外法律关系愈加复杂,如果一国之离婚判决在外国不能发生效力,不仅影响当事人利益,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利益也受到侵害,。

  综观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院条约的规定,一般认为,承认外国判决之条件应当是:

  A.。各国对于离婚的管辖规定,前文已有详述,,众说不一,但绝大数国家均认为应以国内法作为判断的标准。

  B.判决已经生效。

  C.诉讼程序公正。

  D.判决必须合法取得而非以欺骗手段取得。

  E.不存在"诉讼竞合"。

  F.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不违背内国公共秩序。

  但各国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具体做法又各有侧重,下面举例分而述之。

  1.英国对于外国离婚判决之承认。

  至1953年止,英国仅对当事人住所地之外国离婚判决加以承认,,即使婚姻关系在英国成立,而当事人又为英国人;或者配偶外国人,而婚姻又系外国成立,,离婚诉讼管辖权限制之严,但这种管辖权行使原则最近已有所修正,著名的Indyxa v.Indyka判例树立了关于承认外国判决之新原则,本案案情如下:捷克籍之妻在捷克得到一缺席裁判离婚,其夫有住所于英国,。,夫主张再婚系无效,因依英国管辖权之原则,,。,其一致之见解以为, and ostantial connection),。

  还应指出的是,,例如依当事人协议,或依宗教法规所为之片面离婚等也予承认。但必须是离婚配偶之住所地法承认此种离婚方式。

  2.美国对于外国离婚判决之承认。

,引用二个判例如下:

  ⑴.Gould v. Gould,。离婚理由是为妻之通奸,此理由依纽约州法亦属可成立裁判离婚。当事人均曾参加法国之诉讼,,夫住所设在纽约,但其过去曾连续五年与其妻居住于法国,。,:就本案之案情以观,。,,但承认既符合礼让之原则,又不抵触本州之公共政策,本州自不被禁止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