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19-08-07 03:56:15


  

  

  日前,离婚案件引出的财产增值纠纷作出终审认定,,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归夫妻共有

  专家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对家庭的贡献很难细化,一旦在离婚时因财产分割闹成纠纷,往往是“一地鸡毛”。,就得考虑一个公平原则,稍有偏差,就会使得离婚变成一方对另一方的掠夺。本案讼争房产虽系男方在婚前购买,但婚后按揭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将这一部分房屋增加值列入个人财产归购房一方享有,对另一方显然有失公允。

 案例:

 兰州人刘秀和王薇(二人均为化名)于2003年10月登记结婚,2004年6月生有一女。同年年底,王薇怀疑在外打工的丈夫刘秀与其他女人同居,之后双方经常发生口角,甚至大打出手,他们的婚姻亮起了“红灯”。

  2007年2月,离婚诉讼。,却遇到了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原来在2001年初,刘秀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22万余元,刘秀首付了7万元后向银行贷款15万元,按揭期限15年。刘秀与王薇在婚姻关系存续的近4年时间里,夫妻俩共同偿还了5.3万元的按揭款。王薇提出,该房子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升值的,她应当有权分享房子的升值部分。之后,经刘秀要求,,评估价值为43.1万余元。

,该案件的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归夫妻共有。根据计算,在他们二人结婚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产生的房产增值为6万多元。对此,,判决房屋产权归刘秀所有,刘秀向王薇支付按揭款2.65万元及房产增值补偿款3万余元。判决后,刘秀不服,。7月7日,记者从兰州中院了解到,,驳回刘秀上诉,。

,符合婚姻法的宗旨和现实中人们的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