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移财产 离婚被判少分

发布时间:2019-08-04 20:13:15





  福建连江县方某要与妻子陈某离婚,被发现在诉讼期间他擅自将由他保管的夫妻共同财产悄悄转移,,对方某予以少分。 ,1982年方某与陈某结婚,两人生有一个女儿。1993年方某到日本打工,直至1999年才回国,此后二人多次发生争吵。2000年4月,。,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92.3677万元人民币,以方某的姓名存入银行。但在诉讼期间,方某擅自将由他保管的夫妻共同财产悄悄转移。 方某起诉后,陈某也同意离婚。 根据新《婚姻法》第47条关于“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规定,,判决分割91.2804万元财产时,方某分得41.2804万元,而陈某分得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