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的执行主体必须考虑遗产分割时坚持照顾病残的原则

发布时间:2020-02-14 07:35:15


  网站提示:《继承法》明确规定,在遗产的分割中,需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和照顾病残的原则。所以无论是何种主体在进行遗产分割未照顾身体有残疾的主体,那么遗产分割的方案都将被否决,所以遗产分割的执行主体必须考虑遗产分割时坚持照顾病残的原则。

  【关键字】遗产 遗产分割 继承人 被继承人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升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华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银

,原告刘x利、刘x美、刘x金、刘x银和被告刘x升、刘x强、刘x华、刘x民是同胞兄妹,依次排行为刘x利、刘x升、刘x强、刘x华、刘x美、刘x民、刘x金、刘x银,其父亲刘x坤、母亲吴x兰。1976年原、被告父亲刘x坤在城关镇北大街路西开办自行车修配门市部,被告刘x升由于身有二级残疾,一直跟随父亲刘x坤在门市部帮助经营。期间,原告刘x利也曾到门市部帮工。自1974年至1988年,刘x利、刘x强,刘x美、刘x华、刘x金、刘x民先后结婚并和父母分家生活。1990年5月被告刘x升结婚。1991年4月8日沈丘县老城镇村镇建设环境保护管理所给父亲刘x坤颁发了河南省村镇规划用地许可证,准许刘x坤在老城镇北大街路西翻建二层砖木结构房屋。同年农历2月刘x坤在沈丘县城关镇北大街路西(原门市部位置)翻建门面房二层,该门面房为砖木结构,坐西朝东,门面房每层三间,其中一层最南边一间是过道,过道通往该门面房西侧被告刘x强、刘x华、刘x民居住的院子。房屋建好后,原、被告父母、被告刘x升夫妇及子女、原告刘x银均在该门面房内居住,刘x升和父亲刘x坤继续在该门面房内经营自行车修配门市部。1995年11月20日沈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载明的该门市部负责人为刘x升。1994年刘x银出嫁后,该门面房由原、被告的父母及刘x升夫妇和子女居住。2004年父亲刘x坤病故后,该门面房继续由刘x升夫妇及子女和吴x兰居住。2006年7月吴x兰病故时,刘x升仍在该门面房内经营自行车修配门市部。另查明,原、被告的父亲刘x坤在沈邱县老城信用社有存款7832.73元,2006年6月25日原、被告的母亲吴x兰在中国农业银行沈丘县支行老城营业所存款40000元。案件在审理期间,原、被告均不申请对该门面房进行价格评估。

  【裁判要点】

,被告刘x升自1976年开始就同父亲刘x坤一起经营自行车修配门市部,原、被告父母存款7832.73元和40000元是共同经营所得,诉争房产是在父亲刘x坤和被告刘x升共同生活期间所建,也是共有财产。被告刘x升有权分得该存款和房产的二分之一,另外二分之一的存款和房产应作为刘x坤夫妇的遗产由其八个子女即原、被告八人参与分配。存款共计47832.73元,被告刘x升应分得26905.88元,原告刘x利、刘x美、刘x金、刘银铃和被告刘x强、刘x华、刘x民每人分得2989.55元。而房产由八人平均分割。

  二审:因刘x升身有残疾,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父母家庭照顾及付出较多,且刘x利、刘x强,刘x美、刘x华、刘x金、刘x民、刘x银均已先后结婚并和父母分家生活,为了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今后的生产生活,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双方所争议的房产归刘x升所有,刘x升再从其所分得的存款中补偿其他七位兄弟姐妹适当数额为宜,原审判决欠妥,应予纠正。

  【争议焦点】

  遗产分割时,是否应照顾身体有残疾的被继承人?

  【法理评析】

  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遗产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八位当事人都是继承人的子女,所以都应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遗产继承。并且都没有失去继承权的行为发生,都理应合理正当的参与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