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审判中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0-01-16 18:12:15


 (一)原告败诉的案件较多



  相比其他案件,专利案件中的专利侵权案件,原告败诉所占的比例要高一些,其原因如下:



  1.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比商标权被撤销的可能性大,所以一旦权利丧失,必然导致败诉;



  2. 用自由公知技术抗辩使部分原告难以胜诉;



  3. 原告诉讼的盲目性大,诉前原告对双方的技术特征缺乏认真、科学的对比,只是凭印象,凭对被控产品外观的直感就断定侵权,随诉讼的深入,双方证据的展开,被控产品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区别就明显了,因而无法胜诉;



  4. 专利诉讼需要专业律师,但随着专利诉讼案的增多,一些缺乏专利知识、专利诉讼技巧和技术背景的人作代理人时,有可能在诉讼请求及范围、取证与举证、启动无效程序、用先用权和自由公知技术抗辩、等同原则适用等方面常常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败诉。



  (二)诉讼标的有增大的趋势



  随技术的发展,产业规模的扩大,专利带来的附加值也在增长,故诉讼标的也随之增大。。相对而言,著作权和商标侵权案,尚无如此大的标的。当然,也有个别案件系个别专利权人的盲目诉讼。



  (三)系列案件增多



  某些易制造而热销的产品,会出现众多厂家生产。专利权人如认为该产品系侵权产品,就会提起一系列的诉讼案。如某滑板车刹车装置和手把实用新型专利起诉讼。



  (四)国内外知名企业涉讼的增多



  原先,涉及专利纠纷的案件,比较多的是国内一些小企业或个人的纠纷,现越来越多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或当原告,或被诉。如海尔、微软和摩托罗拉等公司。



  此外,从上海的情况看,专利侵权案件适用诉前禁令的较多。到今年8月底,上海共受理申请诉前禁令案10件,其中6件为专利侵权案,占60%,而著作权案仅有2件。







  (一)原告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后,侵权案如何处理



  原告根据自己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部分指控被告侵权,诉讼中该独立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而从属权利要求有效,并被原告修改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时,。



  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是原告当初诉讼请求的依据在“反诉”专利权无效程序中被宣告无效,其起诉的事实依据已失去,故应驳回起诉。当然,原告可以以新的权利要求提起一个新的侵权诉讼;另一种观点是当独立权利被宣告无效后,应告知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与理由,然后再继续审理该案。



,一般情况下,按第一种观点处理此类案件,即由原告另行起诉。例外情况是,案件一受理就被中止审理,并且在初次开庭对宣告无效和新的权利要求证据质证前,原告已经变更了诉讼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将专利权利范围改为新的权利要求,同时又给予了被告充分的答辩时间的,才可以继续审理该案,一并处理。



  (二)权利人滥用专利权提起的诉案如何处理



  在市场竞争中,专利权人为了抢先占有市场或更多地占有市场份额,或误以为他人产品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或发送侵权警告函等方式,阻止销售商销售被认为侵权的商品。而一些大卖场等销售商,为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纷纷将该商品撤下货架,停止销售,而事后被控的商品制造商又有证据证明是权利人滥用专利权。



  此类案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权利人用的专利名称是一种产品的通用名称。如某案,专利权人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九孔枕芯”和“九孔被褥”,而这些产品均是“九孔纤维”分别制成的。“九孔纤维”制作的枕、被褥市场上早已存在,并被统称为“九孔枕头”和“九孔被”。权利人在声明和警告函中称:××公司(即权利人)开发生产的九孔枕芯、九孔被褥已获得专利权(专利号×××××)。近来发现市场上出现非××公司(即权利人)生产的上述产品。请贵公司注意进货渠道,以免引起讼累。另一种是虚构专利号假冒专利,发出声明或警告函。



  上述情况,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较妥。



  (三)海关扣押货物后,



  海关根据相关法律,依申请人的要求,扣押了被指控侵权的进出口货物后,。诉讼期间,原被扣货物仍在扣,此时,,存在一个很大的风险,即如果原告败诉,海关放行时,先从申请人申请扣押时提供的担保中扣除海关的仓储费等费用。事实上,被告因货物被扣而造成的损失,往往很难从担保费中得到赔偿。扣押是海关决定的,因而,当申请人滥用权利或诉讼失误时,,且诉讼的期限较长,被告的损失往往较大。



。,。笔者认为,诉讼期间如果被告提出此要求的,,可以应被告的要求审查原告在海关的担保情况,如认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