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赔偿的判断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13 22:36:15


  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判断标准是怎样的?应根据什么来确定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数额?是否可以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下文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一、以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

  侵权人侵犯权人的,给权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应包括以下两种:

  l、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权人的产品销售量下降而造成的损失。

  即以权人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下降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利润所得之数。因此,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得权人所占市场份额、所获利润减少,所以,这种利润的减少,理应由侵权人赔偿。

  2、侵权人的侵害权的行为使权人的产品销售本应增加而未增加。

  一件产品刚面市时,其销售量可能不是很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促销、宣传工作的展开,消费者会越来越多的接受该产品,其市场占有额也随之扩大。当侵权人的侵权产品进入市场时,权人的产品销售量可能并未下降,甚至仍旧上升,然而,同以往的销售量上升率相比却是减缓了,这时,在计算权人的经济损失时,就要考虑到人应该增加而未增加的产品销售额,将该数额乘以产品利润之数作为权人的实际损失计算。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

  当无法确定侵权行为给权人造成的损失数额时,如权人尚未实施,也未许可他人实施;产品尚未大量生产及全面投入市场;权人不提供真实数额,无法采用前述方法计算损失数额时,则应以侵权人侵权行为所获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即以侵权人在市场上的销售额乘以侵权人的每件侵权产品的利润作为侵权人的全部利润。

  侵权人在市场上销售额由侵权人提供或通过查询侵权人的帐目、听取证人证言或向税收、工商了解情况等方法来调查、查证,以便正确确定侵权产品的数额。对侵权人的利润可由侵权人提供,或从原材料价格、生产成本、销售价格、税收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测算、查实。

  三、以侵权人生产的侵权产品总额乘以权人产品利润或同行业的平均利润所得之数为赔偿额。

  在知道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总数,但不知其利润,或权人对侵权人所提供的利润表示异议、或侵权人所提供的利润与核查侵权产品的生产成本、销售价格、税收、原材料价格等情况后所得利润数相差甚大时,可以采取该种办法,以权人的产品的利润与侵权产品总额相乘之数作为损失赔偿额。另外,如权人所提供产品的利润明显不合理或有可能提供虚假情况,则可以侵权产品的总额乘以同行业的平均利润所得之数为赔偿额。

  四、以被告的生产规模等因素确定侵权赔偿额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发生权人所受损失无法计算,或权人没有提供真实情况,而且侵权人也拒绝提供因侵权而获利的数额,且调查取证因地方保护主义或侵权人不配合、阻挠而无法获得真实数据时,可以依据侵权人的生产规模来确定。

  生产规模是由设备、生产时间、工人数量等因素决定的,所以我们在计算赔偿额时,应依据生产侵权产品的设备的数量,及该设备的生产能力,生产工人的数量,每日、每月生产时间,是采取三班制,还是二班制等方面来计算侵权产品的数量,再以此数量来乘以权人的产品利润或同行业平均利润所得之数为赔偿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