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侵犯妻子名誉权妻子起诉离婚

发布时间:2019-09-01 04:15:15


  核心提示: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不经证实,随意编造、散布对妻子不利的流言、侵犯妻子名誉权的,若妻子以丈夫侵犯其名誉权起诉离婚的,关键看丈夫的侵犯行为是否足以造成夫妻感情破裂。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民名誉权的损害,主要是指公民的社会声望和社会评价受到极大的伤害。损害方式通常为言论和行为。夫妻之间应该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不经证实,随意编造、散布对妻子不利的流言、侵犯妻子名誉权的,若妻子以丈夫侵犯其名誉权起诉离婚的,关键看丈夫的侵犯行为是否足以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婚姻法》没有关于丈夫侵犯妻子名誉权的具体规定,因此,是否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由审判人员在实践中从夫妻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整体把握。

  【案例】

  【案情介绍】

  怀疑妻子与某乡领导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章某即四处写信反映,妻子吴某一气之下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离婚。5月31日,。

  吴某系泾县某乡中学教师,1997年2月经人介绍与章某建立恋爱关系,并于1998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一些纠纷,曾签订“离婚协议”,后经亲友调解双方重归于好。2002年,章某因单位改制下岗,外出打工。期间,章某每年都回家数次,并寄钱或托人带钱回家。2004年底,章建生回家过春节时听朋友说其妻子吴某与乡里某领导关系十分密切,遂怀疑妻子有了外遇。于是,今年2月3日,章某写好一封信并复印多份后,分别寄给了泾县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教育局和吴某所在的学校及吴某的同事等人,信中反映吴某与某乡领导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等情况,请求予以调查核实并帮助做吴某的思想工作。吴某得知此事后,认为章某在信中所反映的情况完全是凭空捏造,给自己身心和名誉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社会影响,起诉要求与章某离婚。

  【审判结果】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虽然曾一度产生感情危机,但在亲友的调解下又重归于好,此后也并无矛盾纠纷出现。在被告外出打工期间,被告每年都能回家探望多次,还不时寄钱或托人带钱回家,说明其尽到了对家庭的责任。被告听人传言妻子与某乡领导关系密切,交往超出正常范围,遂向有关部门和单位等写信反映情况并请求调查核实,作为丈夫,该行为并非完全不当,虽然信中部分内容在措词中过于偏激,对夫妻感情可能产生影响,但其上述行为不足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