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年版)》

发布时间:2021-05-27 04:35:15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年版)

  为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心腔内或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主要包括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先天性心脏病介入诊疗技术和心律失常介入诊疗技术,不包括以抢救为目的的临时起搏术、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的诊疗科目,有血管造影室和重症监护室。

  1.心血管内科。

  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40张。

  2.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

  开展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30张。

  3.血管造影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800mA,120KV以上的心血管造影机,具有电动操作功能、数字减影功能和“路途”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血氧检测仪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4)有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5)开展冠心病介入治疗还必须配备主动脉内球囊反搏仪,以及心血管有创压力监测仪;开展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还必须配备血氧饱和度监测仪;开展心内电生理检查和心律失常介入治疗还必须配备八导联以上(含八导联)的多导电生理仪。

  4.重症监护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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