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体制下监事会如何发挥监督作用

发布时间:2019-08-29 03:54:15


  监督是促进信用社各项业务顺利进行和发展的重要保证,,维护集体资产安全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农村金融方针、政策及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的根本保障。“三长”体制完善以来,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应是不参与经营,处于经营管理系统之外,通过认真观察、分析、判断经营活动,客观、公正的发现业务和财务部门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地提示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缺陷,并及时将检查评价反馈给管理经营班子把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确保安全经营,监事会应具有独立性。但就目前来看,监事会形同虚设,监事长不但参与了经营,而且经常忙于经营事务的处理,完全履行着经营班子副主任的职责,导致了职责不清、职能弱化,监督作用难以发挥,分析原因主要是:机构建立不完善,只有机构没有具体办事人员,造成工作无法开展,实施监督基本是流于形式。针对此情况,本人谈一点浅略的看法:

  一、完善组织,充实人员

  稽核监察部门是内控机构的核心,是实施有效监督的关键性机构,联社的稽核监察部门应单列于业务经营部门,成为监事会的具体办事机构。监事会除监事长外,编制应按5-7人设置,监事会内部设3人,,基层信用社设2-3人,具体负责基层信用社经营和执行制度的信息传递及在经营和执行各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这样内外结合,一方面可以对联社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一方面对联社在信贷管理、财务管理和对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掌握和了解。

  二、明确职责,加强监督

,、政策、法律、法规方面进行监督检查,,而监事会的监督是既站在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方面,又要站在信用社发展的方面。根据法律法规、、理事会的决议及其通过的基本管理制度,监督理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认真履行职责,在确定权限内开展活动,代表信用社对于失职、渎职的理事、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质询,甚至依法起诉,并对失职、,。开展对理事会、经营班子成员的离任审计和任期内的行为考核,确保信用社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监事会的有效监督之下开展工作。

  三、突出重点,查防并举

  监督工作的重点是纠错防弊、堵漏健制、主动出击、超前防范,要做到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查处。在制度制订上要把好政策关,力争使各项制度合理合法、合规、可操作性强,减少政策失误;在防范方面,应坚持“围绕经营抓案防,抓好案防促经营”这一指导思想,抓住“加强教育,使人不想做案;健全制度,使人不能做案;严厉查处,使人不敢做案”三个关键环节,做好案件的防范工作。,坚持“不包庇、不袒护、不纵容”的原则,发现一个,处理一个,决不手软。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监事会在对理事会和经营班子进行监督时,应抱着对农村信合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每项议题,监事会人员都要深入调查或稽核,掌握第一手材料,形成系统性的意见,在召开会议时,会议成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规为准绳,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以事议事,确保形成意见具有针对性、中肯性、可行性、准确性和客观性,尽可能减少在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决策、决定、决议等方面出现失误和偏差。

  五、严格程序,按章操作

  监事会在日常事务中,要派员列席理事会会议,和参加经营管理班子的信贷管理和财务开支审批等重大决策型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联社的重大决策,以便对其决策的正确性做出事前的监督,真正发挥事前防范的作用;在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召开监事会会议进行针对性的议事,并对有关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在经过调查取证核实后,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实施追究,并拿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和经营班子研究落实,若理事会和经营班子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或与监事会的处理意见有分歧,监事会必要进重新稽核检查、调查论证,确有出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偏差和失误,做出修正意见。对员工和外部的群众来信来访问题,要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议事,并派人对此事进行调查,把调查结果反馈给理事会或经营班子,有问题的及时纠正,给当事人予以处理,无问题的在今后工作中应注意。

  六、健全制度,规范行为

  监事会内部应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来约束监事人员的行为,,如:监事会议事制度、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执行反馈制度等一系列制度。

  总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目的是确保科学决策,防止内部个人控制,甚至个人的暗箱操作,实现决策的不操作,操作的不参与决策,使决策、操作、监督分开,使决策、执行、监督在多个环节均有约束,避免集权造成重大的风险,实现内部制约、科学管理。因此,能否最大限度地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关键取决于监事会是否真正处于独立业务部门和经营管理之外的超脱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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