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赔偿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15 20:35:15


  延期交房赔偿案例

  深圳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众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二审)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深中法房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万德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梁湘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惠梅,女,该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建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华强北路新世纪酒店809室。

  法定代表人廖伯坚,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众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华强北路新世纪酒店809-810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权,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因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1)深福法房初字第2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银海苑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梅林8号路,为被告众鼎公司、建威公司开发的住宅楼,于2000年10月31日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2000年11月16日,原告(乙方)与两被告(甲方)签订一份《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购买银海苑第1幢9层01号房,建筑面积97.81平方米,售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4692元,总金额为458925元。乙方在建筑期一次付款,签订此合同时付清全部楼价款,可获92折优惠共计人民币458925元。如乙方未按期付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给付的楼款金额达应付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每延期1日应按房价欠付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乙方给付的楼款额不足应付款的百分之五十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楼款总额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须于2001年2月28日将本合同之验收合格的房地产交付乙方使用,甲方不能按时交付房地产于乙方使用时,每延期1日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上述房地产价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期超过30天,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10日内将乙方已付的一切款项(不计利息)退还乙方,并支付房地产价款10%的违约金,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每延期1日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房产价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因火灾、地震、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的特殊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甲方必须获得由深圳市相应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0年11月21日向被告付清了购房款人民币458925元,被告于2000年12月5日开具了房款发票,此后被告并未将上述房屋验收合格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于2001年7月18日向两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两被告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被告曾于2001年6月24日、8月27日通知原告接收房屋,原告以该房屋竣工验收手续不完备,不具备入伙条件为由拒绝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