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一房两卖行政案件

发布时间:2019-08-27 12:57:15


  第三人一房两卖行政案件

  [案情]:

  原告(上诉人):于中国

  被告(被上诉人):扬中市房产管理局。

  第三人(被上诉人):耿昌怀

  第三人:周荣海,因诈骗罪现在服刑。

  第三人周荣海将306号房屋出售给了于中国,从1997年4月至1998年12月,于中国先后九次付给周荣海购房款12万8千元,于1998年12月8 日搬进该房屋居住。1998年12月14日,周荣海又将该房屋出售给耿昌怀。1998年12月14日,扬中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扬中房产局)根据第三人耿昌怀的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审查了第三人周荣海及其妻田春兰与第三人耿昌怀签订的扬中市三茅镇前进新村2幢306号房屋(以下简称306号房屋)买卖契约和该房屋原权属证书及有关凭证等资料,依法对该房屋进行了转让登记,为第三人耿昌怀颁发了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于中国提起诉 1450597号房屋所有权证。

  被告扬中房产局辩称:其根据第三人耿昌怀的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审查了第三人周荣海及其妻田春兰与耿昌怀签订的306号房屋买卖契约和该房屋原权属证书及有关凭证等资料,依法对该房屋进行了转让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符合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原告与第三人周荣海之间对上述房屋的买卖,违反了《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转让无效,。

  第三人耿昌怀述称:我与第三人周荣海之间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周荣海愿将属于他们夫妇所有的306号房屋抵偿给我,我另付给他5万6千元。我们自愿办理了房屋转让登记,被告给我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之后,我又向扬中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领取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证。

  第三人周荣海辩称,我欠耿昌怀钱将306号房屋产权证押在耿昌怀处。1997年上半年,我将该房卖给原告,约定房价13万元一个月内付清。原告付2万元定金后,直至1998年12月初共付给我12万余元,我把房屋钥匙交给了原告。同月10日,因耿昌怀的要求,我同意把上述房屋抵偿给耿昌怀,同月14日双方一起到被告处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我的前妻田春兰(我们当时未离婚)也在房屋买卖契约上签了名。在办理上述手续时,我没有一房两卖的意思,打算以后退还原告房款。

  [裁判要点]:

:第三人周荣海欠第三人耿昌怀债务,将306号房屋产权证押在耿昌怀处。1998年12月10日,耿昌怀要求周荣海以上述房屋抵偿其债务,另付给周荣海5万6千元,周荣海表示同意。同月14日,被告根据耿昌怀的申请,对上述房屋权属进行了审核,确认该房屋产权系周荣海与前妻田春兰共同所有。周荣海、田春兰和耿昌怀三人在被告处当场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田春兰和耿昌怀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在审查了相关资料后,认为该起房屋买卖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了上述房屋产权转让登记手续,为耿昌怀颁发了扬房字第1450597号房屋所有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