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转移公司股权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9-11-24 01:30:15


  我们知道,有许多人的婚姻关系之间可能是通过财产之间的联系而进行维持,比如说两人共同经营着一家公司,不仅存在着婚姻关系,而且存在着股东关系,下面和小编去学习一下,婚内转移公司股权的认定是怎样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婚内转移公司股权的认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没有明示归一方所有的;(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结婚后到双方离婚或者一方死亡为止的这段时间内所取得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等。,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

  (1)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者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以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专业投入的资金;

  (4)结婚登记后,一方或双方父母赠给的金银、珠宝以及其他财产。

  对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处理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二、婚内转移公司股权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诸女士和惠先生在1994年相识恋爱结婚,一路走来,感情磕磕碰碰,双方时有争吵, 2010年以来,双方关系越来越差,争吵不断升级,最终走上了离婚之路,2011年年初,两人开始分居

  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异议,但对财产分割存有分歧。惠先生认为他持有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的公司是他一手经营的,理应归他所有。于是他一方面跟诸女士商谈离婚事宜,以拖延离婚时间,另一方面则暗自将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其姐夫,并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对此,诸女士非常不满,多次协商未果,。

  双方争议:

,褚女士认为惠先生的转让行为没有经过她的同意,违反了婚姻法第17条有关规定,侵犯了她的财产权益,惠先生的股权转让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惠先生认为诸女士不是公司的股东,股权转让根本不需要诸女士的签字。他承认其转让股权并没有让其姐夫支付相应的款项,但辩称因为之前购房、投资企业的时候,公司曾向其姐夫借款200万元,一直没有归还,所以股权转让款就抵销了拖欠姐夫的债务。因此,姐夫不需要再支付股权转让款。惠先生的姐夫则称,受让股份是善意的,其不知道夫妻两人已经在闹离婚,所以并没有损害诸女士的利益。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的解释,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本案中,惠先生处置其在公司享有的股份时,没有跟妻子诸女士协商并征得同意,擅自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股份转移给他人,属无权处分。本案中转让股权没有支付相应的款项,惠先生认为公司之前向他姐夫借款没有归还,所以无需支付转让款,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该第三人与惠先生是亲戚关系,知道或应当知道夫妻间存有矛盾,不属于善意的第三人。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形,。,双方均表示息诉服判,未提出上诉。

  三、离婚时的注意事项

,离婚一方当事人转让行为是否属于善意时,通常会从第三人与转让人之间的关系、受让方是否知晓转让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按照合理价格转让并实际支付,是否知晓转让人与其配偶存在离婚或财产纠纷等因素来综合判断。离婚时,一方为了少分或不分另一方的财产,而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屡见不鲜。且转移财产的方式各种各样,有的是将存款转到他人名下,有的是虚假买卖不动产,有的则是虚构债务。但根据物权法以及婚姻法等法律的规定,恶意转移财产、虚假交易等行为,即使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要求恢复财产原状。

  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知道了,婚内转移公司股权的认定是怎样的情况?在离婚的时候,如果一方故意隐藏转移,或者是变卖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另一方就有可能,无法得到财产的分割,以上就是小编的回答,感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