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对策

发布时间:2019-08-15 16:49:15


  近年来,每到年底均有大量的外地农民工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仲裁部门讨要工资,今年更为突出,仅我区就有数十起,全市有数百起之多。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较多,若不能妥善解决,势必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因此,、解决这个紧迫性的问题。笔者就劳动争议仲裁接待工作中了解到的一些情况进行一下浅层面的剖析,意在探讨一下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

  一、 我区劳动仲裁接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年终岁月末,我区劳动仲裁共接待了10余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咨询,但经调查核实,除一起属于劳动争议外,其余均为劳务纠纷。其特点是:从用人单位角度看,拖欠工资的问题大多数出现在建筑行业,其他行业仅占很少一部分;从企业的性质看,私营企业和国营集体企业各自参半。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特点呈现出时间长、纠纷集中、涉及人数多、处理难度大等特点,而且争议发生的时间比较集中,一般在年终发生。

  二、拖欠工资的原因以及在处理拖欠工资争议中存在的问题

  拖欠工资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故意拖欠。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私营企业,比如一些服务行业,经济效益可以说是不错的,但出于“少给工人点,自己就多赚点”的观念,一般是以企业效益不好为由,不按月支付工资,一拖就是几个月,到了年底则千方百计找借口克扣工人工资。有的称外债要不回来,或别人不给他钱而不按时支付工人工资。也有以工人在某方面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或未完成任务为由扣除工资,但也有含心弥天的包工头拿到工程款后逃之夭夭,把工人的血汗钱统统卷走,从而导致工人不能领到或者不能全额领到工资。

  另一种是被迫拖欠。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建筑行业或经营困难的企业。建筑行业的特点是多层承包,开发商把工程发包给某个资产的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再发包给某个包头,包工头再雇佣一些外地民工进行施工。竣工后,一是开发商不能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二是建筑公司不能支付建筑队工程款,三是建筑队不能支付包工头工程款,四是包工头不支付工人的工资。在这种多层次承包的复杂情况下,哪一层都可能出现拖欠现象,但大多数情况还是由于开发商拖欠建筑公司的工程款所致。还有一些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确实不景气,比如一些集体企业,由于产品没有销路或其他的原因,不是不想支付,而是无能力支付。

  拖欠工资存在的问题:一是法律有待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定的不完善以及有关部门处理手段也存在着不完善之处。如: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中对拖欠工资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处罚措施,劳动监察部门也很难操作。再如仲裁部门,受理劳动争议,首先应确定争议双方主体是否成立,如果属于劳务关系还不能进行处理,如:包工头拖欠工人工资的争议或建筑公司拖欠包工头工程款争议,只能采取不予受理的方法,。这种处理方法对于急着拿到工资返乡过年农民工来说,实在太慢了。又如:劳动争议受理是按注册地管辖,而建筑行业的特点是流动施工。经常出现在一地注册而在另一地施工的现象,这种情况不仅体现在本市,而且外省市的一些建筑队也有来北京施工的,如果争议都到注册地的仲裁部门去申诉,无形中增加了农民工的申诉困难。如今年我区就接待了一起在门头沟区注册而在大兴区经营的一家企业的工人因拖欠工资而开车拉着工人来门头沟咨询的事件,工人对仲裁按注册地受理劳动争议很有意见。二是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只靠劳动部门一家的力量明显太单薄。因为有些情况较复杂,比如建筑行业拖欠工资问题,涉及到开发商不能如期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问题。但劳动部门对此无权进行处理,因为他不是用人单位,工人也不是他直接招用的,但他却是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根源所在。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法规的完善及如何灵活掌握问题值得探讨,比如仲裁部门对于特殊情况可否打破按注册地管辖的老规定,而按经营地受理。,而直接受理等。另外,劳动仲裁部门对于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属于立案范围的,应及时立案,并积极采取提前介入举措,主动到用人单位了解情况,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对于通过做工作仍不能解决的问题,要打破政策规定的程序,及时开庭审理和裁决。对其中工资支付争议事实清楚且不及时支付工资并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的,及时采取部分裁决先予支会的方法,特殊处理。

  (二)对于故意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劳动监察部门应经常性的深入到用人单位了解拖欠工资的情况,特别是要找劳动者了解情况,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对于屡教不改者或恶意拖欠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

  (三)对于非故意拖欠工资的行为,建议建立政府扶持机制。比如对一些国有集体企业,确实由于经营困难,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并同时进行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从根本上扭转企业的困境。另外,也可以采取减员增效的方法,千方百计使企业活起来,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

  (四)增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知法、懂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全社会应加大普法力度,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提高学法的意识。目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究其根源,均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法律意识淡江有关。特别是外地农民工一般来自农村,文化水平较低,不学法、不懂法,也就更无从谈起利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益了。用人单位怎么说就怎么办,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也全然不知。在实际工作中,到劳动仲裁咨询的外地农民工对《劳动法》根本不了解。另外,某些用人单位的负责人,文化素质也不是很高,怎么能赚钱就怎么干,对《劳动法》也是了解甚少,当然也有明知故犯的。因此,在普法时,要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没有按月支付工资即是侵权,劳动者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或申诉,把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对于年底一次性结算的方法,本身就是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应及时举报和申诉,这样便可以降低风险,减少损失,也不至于影响年底回家过年。

  当然,劳动者属于弱者,找份工作不容易,不敢提出自己的要求,但这样只能助长那些恶意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更加胆大妄为,这些用人单位也正是利用了劳动者这种心理,才敢于无视法律法规。所以,,是防止年终拖欠工资问题的有效方法之一。

  (五)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工作并形成合力。解决恶意拖欠工资问题,不仅仅是劳动部门的事,仅靠劳动部门也是不行的,全社会都应该行动起来。拖欠外地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大多是建筑行业,建成筑主管部门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要对建筑市场进行整顿和治理,因为建筑主管部门有权认定施工单位的资质,有权将没有施工资质或不讲信誉的单位清除出建筑市场。是否还可以要求建筑企业实行备案制度,要求其缴纳不拖欠工人工资的保证金。发包方建立工资发放监督机制,以及建筑部门与劳动部门联合执法等。另外,规划部门也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于没有资金就开工的工程,是否也可加以限制。据了解,有许多拖欠外地农民工工资的原因是产权单位或开发商没有足够的资金就“匆忙上马”。这种现象不知规划部门是否有权加以干预。

  (六)各级政府要防止出现地方保护主义,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固然重要,但如果工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必然会挫伤他们为首都经济发展做贡献的积极性,进而会影响到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问题,还是要依法治国,市场经济实际上应该是法治经济,只顾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忽视了劳动者的利益,不能从根本上优化发展环境。只有用人单位满意了,劳动者也满意了,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优化发展环境,才可能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p#分页标题#e#

  总之,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要树立首都无小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各有关部门的治理力度,不能手软,否则将会影响社会的稳定,甚至还会影响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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