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解决企业债转股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7 08:07:1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0]51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解决企业债转股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解决企业债转股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化解金融风险,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重大决策。,,落到实处,,在5月底前全面实现签约。帮助企业搞好债转股,是政府各部门的重要职责,广西获得推荐实施债转股的企业不多,金额也少,各有关地、市和部门要尽力配合做好工作,确保债转股工作的全面完成。对前一阶段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主管领导同意采取以下办法,请各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
  一、关于国有土地评估入股,收取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债转股企业的负债率都较高,需要土地评估入股,增大股权。从我区目前6户实施债转股的企业看,过去在筹建企业时期,其生产、生活用地,国家均采取划拨方式,收取少量征地费,低价提供给企业使用。实施债转股,企业所使用的生产经营性的土地应经评估后入股,即采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按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额计作国家资本或股本金。
  二、关于资产评估、审计费用问题。在实施债转股工作中,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审计中所发生的费用,由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双方商中介机构确定,但收费最多不能超过最低收费标准的50%,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三、关于免交工商注册费用问题。签订和实施债转股协议后,重组的新公司需要在工商和有关部门重新注册或登记,有关部门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企业集团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办发[1998]30号)规定办理,即原则上按变更登记收费,确需按新办企业收费的,最高不超过1000元。
  四、关于解决企业办社会负担重的问题。企业的学校、医院及其他应由政府办的社会职能,原则上按自治区企业改革整顿总体方案有关精神优先办理。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其离退休人员统筹范围内的离退休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企业的内退人员,尚未达到离退休条件的,视同在职人员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达到规定的离退休条件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管理。


自治区经贸委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