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房屋买卖程序及税费

发布时间:2019-08-24 08:55:15


  持证房屋买卖程序及税费

  一、 提交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评估报告

  3、房屋买卖合同

  4、买卖双方申请书

  5、买卖双方身份证明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卖方为单位的应提供: 国有企业出具国有资产管理局或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文集体企业出具职代会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证明 其他企业出具章程及企业权利机构的决议

  备注:

  1、 该类持证房屋买卖不包括已购公房出售

  2、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购买私房,应出具房产局的批文

  3、 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公证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凡提交证明中路名门牌不统一者,应有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二、 工作时限: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收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

  三、 税费标准

  买方 卖方

  契税 印花税 测绘费 营业税 手续费 印花税

  6%

  3%

  1.5% 5元+万分之五 每平方米0.16元 5.5%差价×5.5%

  免征 1% 万分之五

  备注:

  1、税费交纳以交易成交价为依据,如交易成交价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以评估价格作为交纳税费的依据;

  2、2000年8月16日(以签定购房合同日期为准)以前持证房屋买卖,由买卖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5%交纳手续费;自2000年8月16日起(含8月16日),持证房屋买卖(不包括已购公房出售)由卖方按成交价的1%交纳手续费;

  3、1997年10月1日前购买房屋,按6%计征契税;自1997年10月1日起(含10月1日)购买房屋,按3%计征契税(本备注第4项所列情况除外);

  4、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暂按1.5%计征契税;

  5、自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

  6 、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及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