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公布银信合作规范 信托公司应当自主管理

发布时间:2019-08-27 01:29:15


每经记者 李正 发自北京
  银监会8月12日正式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简称《通知》),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银监会认为,银信合作业务充分发挥了银行和信托各自的功能和优势互补,满足了客户资产配置多元化的需要。但同时其业务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风险隐患这一块。
  银监会称《通知》主要强调了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业务中要坚持自主管理原则,并对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实施余额比例管理,叫停了开放式信托产品,重申了对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风险较高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限制。
  银监会规定,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过程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履行项目选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后续管理等主要职责,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
  《通知》指出,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超标的信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该项业务,直至达到规定比例;对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另一个要求是信托产品不得设计为开放式。
  信托资金同时用于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的,该信托业务总额按单一融资类业务计,应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通知》要求,对设计为开放式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类、融资类或含融资类业务的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停止接受新的资金申购,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通知》还鼓励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探索业务合作新模式和新领域。信托公司的理财要积极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引导资金投向有效益的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高端制造产业等新兴产业,为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做出积极贡献。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 《通知》对于归属银行方的风险,;对于归属信托公司的风险,信托公司必须履行受托人尽职管理责任;对于归属投资人的风险,银行必须做好风险揭示,投资人在获得高收益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以此真正发挥信托公司的制度优势,将银信合作规范化,阳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