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国投推出平衡型证券投资信托产品

发布时间:2019-08-14 23:02:15



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平衡型)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北方信托”或“受托人”)发挥自身的专业理财能力和丰富的投资运作经验,结合业务特点与证券投资的实际情况,经认真调查研究与充分准备,制定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平衡型)(以下简称“信托计划”)。
在多年的信托实践中,培养和聚集了一批专业化的信托管理和证券投资人才队伍,在投资实践过程中建立起一整套经过验证的缜密高效的投资决策制度和投资风险控制制度。我们秉承“至诚信诺、慎断竞和”的企业精神,追求投资效益最大化的终极目标,实现公司与客户的共同发展。
一、信托计划目的
本信托计划主要通过投资具有较好流动性、企业经营有充分的实业保证,处于高速成长阶段、行业周期底部阶段、企业重组发生质变从而导致上市公司的股价被低估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具有稳定收益、较低风险的债券以及有良好现金分红能力和长远发展前景的上市公司股权,另外充分发挥信托投资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优势,将投资沉淀闲置资金进行回购操作和同业拆放等,在保持信托财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信托资金资本增值的最优化选择。
二、投资理念及资产配置原则
投资理念
本信托计划的基本投资理念是:保障本金,稳定获利;在适当时机赚取超额利润;按照投资策略实现资金的抢先配置,争取更大的盈利机会。在资产配置上提出“务实与进取”的操作策略,这种操作策略的核心理念是“追求市场机遇、风险收益合理”,它也将成为贯穿我们后期进行机构资产配置的主要操作策略。
资产配置原则
在资产配置中要充分考虑的首要问题是控制风险、保障本金,在此基础上稳定获利。同时要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安全性、风险性、收益性、时间性以及分散性等。在确定以上条件的基础上确定投资组合的比例。其次确定在持有期或计划范围内的预期回报率和风险水平。
三、信托计划名称、规模及期限
名称: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平衡型)(以下简称“信托计划”)
规模: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包括200份)。
期限:两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和方式
  (一)委托人资格
  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委托给受托人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
  (三)资金要求
  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并可按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四)受益人要求
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本人也可以是委托人指定的其他人。
  (五)信托计划的加入
  委托人在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后,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视为加入信托计划。
五、信托计划的成立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本信托计划成立:
1、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合同达到200份;
2、信托计划推介期满。
信托资金在北方信托收到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资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计算,由北方信托在第一年信托收益分配时支付。
六、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
(一)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方式
信托计划资金由受托人集合运用,主要运用于证券市场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股票、债券、基金等),以及为了规避证券市场中的系统性风险所进行的具有较高分红率的股权投资。
间隙资金进行回购、同业拆放等资金市场运作。
  (二)信托计划资金的运作原则
  受托人将信托计划资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允许信托投资公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通过宏观经济、行业周期、股票市场状况和趋势以判断证券市场的投资机会,根据证券市场的周期性特征进行现金、股票资产、债券和股权资产的动态分配,化解证券市场中的系统性风险,通过信托管理人的积极管理,抓住资本市场的机遇,获得信托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具体投资管理分为三个基本投向。
1、股票、基金投资:主要投向于经过充分调研,公司有明确发展战略、较高的管理水平、业务规模和竞争优势明显、经营稳健、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较好的发展前景的绩优成长股,判断上市公司的合理价位,在不同行业的上市公司间组合配置资产,以较低的风险取得较为稳定的投资收益,另外对于经营水平较高,市场折价率高,价格被严重低估的基金也作为重点关注和投资对象。具体有以下几方面投资标准选择:
  (1)公司市盈率低于行业或市场的平均市盈率;
  (2)公司的市值与公司资产帐面价值的比率在同行业或全部上市公司中处较低水平;
  (3) 公司所具有的有形资产或专利、品牌、销售网络、专有技术、特许权、重要客户等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未被市场认识或被市场低估;
  (4) 相对于公司盈利能力和分红能力,其股价被市场低估;
  (5) 目前盈利能力较低,但在行业经营环境得到改善条件下其盈利能力有潜力得到较大提高的公司的股票;
(6) 市场折价率高,价格被严重低估,投资理念符合市场投资规律的证券投资基金。
本部分投资不低于信托财产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60%。
2、债券投资:主要投资于国债、相对安全的企业普通债券及可转换债券等。本信托计划持有债券的比例不低于信托财产的25%,最高可达40%。
3、稳定收益股权投资:主要投资于具有稳定收益有较好分红的股权投资。主要借助于信托投资公司在企业收购兼并重组中的优势作用,以较低的成本介入一些有价值的股权,获得稳定的分红收入和股权增值。同时在合适时机实现法人股权的转让,体现股权增值效应。此部分投资比例最高不超过30%。
根据受托人对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的判断,由受托人自行安排和调整信托资金在三个方向上的投资比例,以达到规避风险,提高收益的目的。当判断股票市场逐步趋向多头时,信托投资增加股票、基金投资比例并相应减持债券及股权投资;反之,当判断后市转趋悲观时,可减持股票、基金投资并相应增加债券及股权投资比例;当判断后市为震荡调整时,本信托计划将在上述限制范围内保持股票、基金、债券和股权投资比例的适度平衡。
  (三) 信托计划资金收益来源
  1、股票、基金投资收益;
  2、债券投资收益;
  3、股权投资收益;
  4、沉淀资金运作收益。
七、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及受托人的管理佣金
受益人的信托收益:
受托人以信托期末的财务数据计算出信托总收益,在扣除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受托人管理佣金后,将剩余部分作为本信托计划受益人的信托净收益按受益人所持有的信托单位进行分配。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指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费用与税费。
信托计划期限内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办理。对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没有明文规定的信托行为的税务问题,按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受托人的管理佣金(按年计算):
1、信托计划资金年收益率在3.8%以下(包括本数) ,
受托人管理佣金= 信托计划资金 * 0%;
2、信托计划资金年收益率在3.8%(不包括本数) 至5%(包括本数)之间,
受托人管理佣金= 信托计划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年收益率-3.8%)
3、信托计划资金年收益率在5%(不包括本数) 至7%(包括本数)之间,
受托人管理佣金=信托计划资金 * [(信托计划资金年收益率-5%) * 60% + 1.2%];
4、信托计划资金年收益率在7%(不包括本数)以上;
受托人管理佣金=信托计划资金 * (信托计划资金年收益率-7%+ 2.4%)。
八、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
1、管理方式
(1)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资金设立银行专用账户,即信托账户。
(2)信托计划资金单独记账。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各委托人和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在信托计划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信托计划资金与受托人自有资金、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资金分别管理。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财产可以按照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或受托人的自有财产进行交易。
2、内部管理机构
2.1 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
(1)制定投资原则、投资方向、投资策略;
(2)确定投资组合的总体目标和总体计划;
(3)提出法律、政策风险、利率风险、证券投资风险等具体意见;
(4)提出防范和化解上述风险的控制措施。
2.2业务发展总部
(1) 信托计划推介;
(2)合同管理;
(3)客户来访;
(4)信息披露;
(5)信托计划资金筹集及收益返还;
(6)对资金拨付等发布指令。
2.3 证券投资总部
拟订信托计划资金运用方案,经投资、风险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4信托资金托管部门
(1)为信托计划建立会计帐户和信托帐户;
(2)执行业务发展总部的指令;
(3)实施信托计划收益分配方案;
(4)安全保管信托计划资金;
(5)发现业务发展总部的指令违反信托合同规定时,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并向投资、风险决策委员会报告。
2.
(1)负责信托投资日常风险管理;
(2)监督与核查信托业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对于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3)针对业务过程中异常情况作出预警并及时报告。
业务发展总部、证券投资总部、托管部在业务上独立公司的其他部门,其工作人员不与公司其他业务部门相互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九、信托计划风险揭示及防范措施
(一) 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国家政策变动及政府对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变化等因素均会产生市场风险。对于本信托计划而言主要有:
  (1)政策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调整会引起所投资的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2)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产生影响,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3)供求风险
  在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财政政策、市场监管政策、市场参与主体以及经营环境等发生变化时,市场供需关系会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所投资的证券价格波动并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信托计划资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成长性不足,没有出现预计的价值回归,导致股票价格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给信托计划收益带来风险。
  2、流动性风险
  在对股票、债券和股权进行投资时,所投资的品种可能因无法迅速按期望价格转变成现金而产生的风险。
  3、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当宏观经济发展速度减缓甚至出现周期性衰退时,经济领域内各行业以及证券市场的平均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二)风险防范措施
  1、市场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1)受托人将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和市场资金状况,对未来政策和市场走势做出科学的判断,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和组合,从而降低市场非系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带来的损失。
  (2)受托人将加强对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的深入研究,并积极与证券行业其它投资机构和券商的沟通与合作,适时掌握证券市场投资主体的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的变化,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避免因信托管理人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而带来的投资损失。
  (3)受托人将准确把握入市时机,严格操作纪律和操作流程,科学决策,根据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严格控制市场风险。
  2、流动性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受托人将通过对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的价格波动、日常成交量以及主要股东变动等因素的分析对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做出判断,通过对投资比例的调整和操作时机的把握以获得流动性与投资收益的最佳匹配。
  3、经济周期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受托人将加大对经济周期规律的研究,并根据各项经济指标判断不同行业、不同上市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选择处于高速成长期的公司进行投资,退出成长性减弱的公司投资。
 
十、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月制作信托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和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询时,可持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在受托人营业场所进行查阅。
  (二)在信托计划成立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参照相关规定编制信托财产年度管理、运用报告书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以下列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1、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2、来函索取时寄送。
  (三)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0日内以本条第(二)款规定形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十一、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计划财产的归属
(一)信托计划的终止
  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信托计划终止。
  (二)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
  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计划财产清算报告,并以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财产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三)信托计划财产的归属
  清算后的信托计划财产,按委托人的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归属受益人。
十二、信托计划执行经理情况简介
曹克难,男,37岁,北方交通大学MBA研究生毕业,具有证券投资分析、证券发行资格证书,有6年从事大型企业财务工作经验,7年证券投资经历,主要从事证券自营、资产管理业务,其间成功参与并策划多家上市公司重组收购和投资运作,有极其丰富的证券市场经验。投资风格以稳健见长,擅长于价值型投资的选择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