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立集合信托信息披露制度

发布时间:2021-01-25 10:24:15





  集合资金信托因为其固有特性,其产品的推介销售需要有一定的公开信息披露渠道,同时,公开信息披露也有利于信托业的监督管理和规范经营应建立集合信托信息披露制度
  编者按: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之下,信托“公募”是法规所不允许的。但是,集合资金信托大规模小份额的门槛决定了其如果没有一定的公开信息披露渠道,就将面临资金募集的困难。作者从实际情况出发,设计了集合资金信托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在这项制度下,公开信息披露不仅有利于集合资金信托的推介销售,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信托业的规范经营及监督管理。

  现行信托法律、法规对信托信息披露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信托法》第三十三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中,概括总结言之,这些信息披露的规定是:受托人应当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及收支情况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上述两个办法还规定,信托公司应将信托业务和其他业务经营的有关报告、。
  从“一法两规”的有关规定看,目前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托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是:(1)信托信息披露是特定对象披露而非公开信息披露;(2)信托信息披露的内容仅限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状况和信托公司经营情况。
  结合其他相关规定,笔者认为信托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旨是限制信托信息的公开披露。《信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信托公司不得通过报刊等媒体对资金信托业务进行公开宣传推销。
  集合资金信托需要公开信息披露
  从集合信托的特点来看,需要一定的信息披露管道。
  信托资金的募集是集合信托的特有问题。集合资金信托的规模门槛的存在决定了如果没有一定的公开信息披露渠道,或者完全通过纯粹的“私募”,集合信托的成立必然存在资金募集的障碍。
  目前,中国的潜在的信托产品投资者以个人为主。而募集个人投资者的资金的最合适的方式是“公募”而不是“私募”。但是,在目前的法律架构之下,“公募”是法规所不容的。
  信托产品迄今为止似乎并没有遭遇资金募集的障碍。其原因在于:(1)媒体的炒作为信托产品的推介起到了免费广告的作用;(2)目前推出的集合信托的资金运用对象多为有政府支持背景的基础设施项目,信托公司在市场的开拓期也比较注意项目的选择和风险的控制,即使出现信托风险,也要到一定时期之后,在信托佣金的收取方面信托公司也大幅让利,使信托产品受到目前并无太多投资渠道的投资者的热捧;(3)信托公司通过和银行合作,构建了一种完全合法的信托产品推介营销渠道,这种推介营销显然不是纯粹的“私募”,因为推介的对象已经不是完全的特定对象的投资者。
  公开信息披露制度的要点
  笔者设计的集合信托的公开信息披露制度的要点是:
  首先,应借鉴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信托公司在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必须进行规范的信息披露。所谓规范,;、反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状况的报表或文件、收益分配公告、重大业务或事项等,不能附加宣传广告或带有宣传广告性质的其他任何信息;、文本进行信息披露。这种模式的信息披露显然不是广告,因此也与现行法规不相冲突,从信托产品推介的角度说,公开的信息披露无疑使信托公司获得了一条合法的推介营销渠道。
  其次,信托公开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在于为信托产品的推介提供规范的渠道,并为信托资金的规范运用管理提供条件。
  从信托产品推介的角度说,信托的公开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解决:(1)与信托推介营销有关的信托业务文件在形式上的规范问题。目前在有关制度缺位的情况下,信托公司拟制的推介文件不但名称、种类五花八门,而且格式、用辞、内容也差异很大,一些信托产品的推介文件、信托合同很不规范。建立集合信托的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其披露形式及内容都将趋于规范;(2)信托业务的规范经营问题。信托公司在信托推介文件中对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风险控制措施有许多描述甚至承诺,在信息公开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在开展经营活动时不得不考虑其社会影响,其行为也更为规范。
  从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的角度说,集合资金信托公开披露信息的内容不但包括信托推介文件,而且包括定期披露信托财产的财务报告、信托收益分配公告、影响集合资金信托经营业绩的重大事件或事项、关联交易等,这就使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的经营管理过程和结果都处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信托公司将不得不在规范经营、提高信托管理业绩等方面下功夫。
  公开信息披露的内容
  笔者认为,集合资金信托公开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1)在信托产品推介期,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信托业务文件,包括信托资金招募说明书(即目前信托公司使用的“信托产品说明书”、“信托计划”等,笔者认为应当参照上市公司IPO的“招股说明书”的名称规范为“信托资金招募说明书”)、信托合同范本、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2)各种反映特定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管理、经营业绩状况的财务报表、资料、文件,其中财务报表应当包括特定集合信托业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并应当定期公布;(3)信托收益分配公告;(4)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中的关联交易;(5)对特定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业务、事件。
  为配合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公开信息披露制度,信托公司在下列业务活动或情况下应当进行公开信息披露:(1)信托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2)信托公司的关联交易;(3)其他对信托公司整体经营活动或业绩具有重大影响的业务活动或事件。
  与公开信息披露制度有关的配套法规
  为配合集合资金信托公开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应当颁行的法规包括:
  (1)《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公开信息披露指引》。这是实施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公开信息披露制度最重要的法规。“指引”应明确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的方式、指定媒体、内容等;
  (2)《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品种管理办法》。从实践情况看,信托业务品种的名称不太规范,更不统一,个别信托公司创设的信托业务品种名不符实,容易误导投资者,造成信托市场的混乱。为此,应当通过本办法对信托业务品种进行科学分类,规范信托业务品种的名称和命名方法;
  (3)《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托资金招募说明书规范指引》。从法律角度看,“信托资金招募说明书”实际是向不特定投资人发出订立信托合同的要约邀请,是涉及投资人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的信托业务文件和法律文件,信托公司有义务确保其完整、详尽、真实和准确。从实践情况看,一些信托公司制作的文件很不规范,结构不完善,内容不详尽。因此,“指引”应当要求信托公司在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结构、内容要求制订“信托资金招募说明书”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4)《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合同规范指引》。在大多数情况下,信托合同由信托公司单方面拟订,是格式合同,容易出现合同条款和内容片面有利于受托人而不利于委托人、受托人的问题。因此,应当通过相关法规规范信托合同的格式、主要内容和主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