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资 信托架桥

发布时间:2020-04-18 14:06:15





  投资管理已成为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环节,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提高保险资金使用效率,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当务之急。新《保险法》对原有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作了适当修改,。应充分认识信托具有功能齐全、手段灵活、综合性强的特点,可以连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以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融资、租凭等多种方式为信托资产提供金融服务的作用,将信托纳入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利用信托的桥梁和管道作用,利用信托的专业理财优势,从而打通保险资金运用于基础设施、市政建设等众多领域的通道。
  根据保险资金的性质设计信托产品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职能、融通资金职能和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使之必然要运用保险基金。保险基金是保险公司专门用来履行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赔偿或给付义务的专项资金。由于保险资金的筹集和支付受保险契约的制约,所以保险基金在履行经济损失和给付义务方面就具有保证性、及时性和条件性的特点。保险资金不仅要保证其专用性,而且还必须具有随时处于备付状态的变现能力。保险基金的性质、特点与构成决定了保险基金的运用原则,保险基金的运用更注重安全性和流动性,以保证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信托公司利用保险资金开发信托产品时,必须增强流动性、安全性的设计,利用银行、证券、网络等渠道提供交易、转让、质押贷款等流动性平台,在强调本金安全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实现低风险下的较高回报,吸引大规模的保险资金为信托赢得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根据信托业发展需要推动保险新品开发由于央行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业务过程中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信托投资公司在推出信托产品时为了增强信托产品的吸引人和投资者的信心,在确保资金安全控制风险方面采取了多种保障措施,如利用良好的政府背景由地方财政予以支持,进行资产抵押和质押、股权回购、第三者担保、风险评估、利用银行信用增信等。可发挥保险的保障和经济补偿职能,开发增强信托产品安全性的保险产品,开拓新的保险业务领域,由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信托风险,保证本金安全和预计收益率的实现。为信托增信。
  实现信托保险资源共享信托保险应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在功能、渠道、业务流程和环节上进行创新的重新组合,如进行相关的业务代理、利用保险的营销渠道弥补信托产品推销的私募限制,共享营销网络,降低成本,提高双方的竞争力,支持核心主业发展以及扩大发展空间和领域。另外,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社会财富和个人财富的迅速集聚,为保险业和信托业奠定了共同的基础。信托与保险可在国有财产、个人财产的保值、增值、保险等方面共同开发产品。为客户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服务,从而使信托、保险显示旺盛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