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流通渠道不畅有待制度创新

发布时间:2020-10-20 14:16:15


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以来,信托产品以其相对高收益、低风险的特点吸引了众多投资者,信托产品的热销一时之间成了理财市场上一道亮丽的风景线。然而面对巨大的市场需求、日益膨胀的市场规模,信托业界却又不得不面对一个尴尬的事实:信托产品缺乏流通机制安排,流动性严重不足。

  信托产品流动性问题的成因和影响

  《信托法》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尽管所有信托计划都规定其信托产品可以转让,但现有的转让模式却基本上还处于比较原始阶段:投资者欲转让手中已持有的信托合同,需要由投资者自己寻找买方或由信托投资公司帮助介绍买方,转让与受让双方谈妥后,再到信托投资公司营业场所办理转让过户手续。由于缺乏一个有效的流通平台,实际上能成功转让的案例如沧海一粟,购入信托产品的资金在信托期间基本上一直处于“套牢”状态。显然,这种“一对一”的流动性安排较其他金融产品相差甚远。

  现阶段,我国信托产品的流通主要是受“一法两规”的严格限制而远远无法满足投资者日益增长的转让需求,制度障碍导致信托市场流通机制不健全。按照“一法两规”有关规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合同份数不得超过200份(事实上是指投资人不得超过200人);现有的信托受益权只能以信托合同,而不是信托受益凭证的方式成立,转让时信托合同基本上不能分割,只能一次性转让;并且每份信托合同金额较高,规定至少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实际上为达到信托计划的融资规模,每份信托合同金额一般都是高达几十万元;再加上信托产品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等规定,使得信托产品的认知程度和受众面相对较为狭窄,因此投资者寻找转让交易对象的成本极高,信托产品的流通受阻,限制了信托流通市场的形成。

  信托产品的交易市场与发行市场的严重失衡,流通机制的建立跟不上投资者的需求,反过来必将制约一级市场的发展,进而影响到信托产品的开发,最终导致信托业的发展受阻,带来了金融资源的闲置浪费。首先是导致信托产品购买者中机构投资者缺位。机构投资者手中的间歇资金对流动性要求比较高,在信托产品缺乏流动性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机构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顾虑重重、意愿不强,形成目前购买信托产品的委托人基本上以个人投资者、并以中老年龄者为主的局面。其次是造成较大规模和较长期限的信托计划无法推出,信托产品结构单一。目前全国绝大多数信托产品都具有筹资规模小、期限较短、风险度较低、收益率相对较高的共同特征,主要靠相对较短的期限(一到三年为主)来弥补流动性缺陷。这极大地限制信托产品投融资功能和长期规划功能的发挥。因此,信托产品流动性不足已日益成为制约信托行业发展的瓶颈。

  信托产品作为金融产品之一,其流动性问题,是信托业务可持续发展和信托产品不断创新的重要保障,所以构筑信托产品的流通机制刻不容缓。

  信托产品流动性机制的前瞻性思路

  为了探索信托产品的流通机制,目前信托公司在“一法两规”的制度框架内做了不少探索,包括利用公司网站等构建信托产品流通的信息平台,引入质押贷款的方式以及公司自身或借助第三方履行“做市商”职能等,促进信托产品流通。但目前这些创新手段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信托流通机制仍然不畅。从长远来看,要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要从制度上进行创新。

  一、修改完善《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信托法规,取消200份限制,并允许以信托受益权证书形式分割转让流通。集合资金信托中关于200份合同的限制是参照美国当时私募基金的一些做法而设立的。显然,在现有国情下,将资金信托定位于绝对私募的方式,将无法把信托业做大做强、成为金融业的第四支柱。因此,对不同的信托产品逐步放宽200份限制,直至取消份数限制,这是信托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借鉴《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流通细则,允许信托受益权以信托受益权证书形式分割转让流通,使信托产品能够像证券等金融产品一样交易,这将大大增强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制定和推行集合类信托产品的标准化工作,适时推出标准化的信托品种。阻碍信托产品流通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信托产品并非标准化的金融产品。因此针对成熟的具体的信托产品品种,尽快制定标准化的信托合同、信托计划、受益权证书以及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评级体系,适时推出标准化的信托品种,才能方便信托产品的流通。可考虑由监管部门或信托业协会来推动此项工作。另外,还可引入外部评级机构来对信托产品进行标准化风险评级和跟踪性的风险评级,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可以定价的依据参考。

  三、设立全国统一的网上交易中心,逐步推动集中交易市场的构建。这是解决信托产品流动性问题的最好的选择。可考虑通过行业协会组建一个集中的交易系统。该交易系统可采用会员制和席位制,吸纳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加入,个人投资者则通过拥有席位的机构代理交易。该交易中心可考虑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合作,待发展成熟后,还可以考虑与银行交易系统、证券交易系统联网。通过建立统一的网上交易中心,不仅省时省力,而且切实可行,只要业内人士通力合作,积极参与,再加上金融监管部门给予政策上的扶持,这种流通机制完全有可能建立起来,并成为影响我国信托业乃至金融业的重要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