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探路资产证券化 法律障碍尚待逾越

发布时间:2020-11-29 15:27:15


酝酿已久的资产证券化在新年伊始等来新的消息。
  直接参与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资产证券化方案设计的人士透露:相关方案已经报批主管部门,信托方式可能将使等待放行数年的资产证券化得到实质推进。
  尽管国内资产证券化研究已经相当成熟,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配套,资产证券化在途径选择上一直存在障碍。据悉,此次提出的信托方式或能成为目前法律框架下资产证券化的可行通道。
  据了解,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都已经上报了一个方案,,。
  信托突围?
  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前总经理姚海星对记者分析:“目前,由于国内公司法对特殊目的公司(即SPC)的设立有限制,资产证券化还处在法律真空。但是,信托公司参与资产证券化有法律优势,可以利用信托财产独立性质进行资产处置,有效解决了SPV问题”。
  据了解,根据SPV设立方式的不同,资产证券化可以分为信托型(SPT)和公司型(SPC)两类。一些商业银行曾经要求成立自己的公司型SPV公司即SPC,但遭到主管部门的否定。于是,本来就有SPT资格的信托公司成为各方默认的资产证券化探路者。
  姚海星介绍,中信信托实际已经开始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尝试。去年与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合作采取“信托分层”模式尝试资产证券化,华融项目今年2月就将赎回。
  知情人士透露,此次上报的方案中,国开行想自己成立一个专业化住宅按揭子公司,但由于国开行没有自己的资产,它设想的公司主要做一些资产证券化的前期辅导工作。而建行则希望能成立自己的子公司来专门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
  据参与了数个资产证券化方案研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研究员汪利娜介绍,事实上,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下,信托模式也不十分理想。信托公司可以为受托资产成立专门的账户,管理受托资产,但现行的信托法并不允许信托公司发债,而且信托凭证也要受到发行规模的限制,比如信托每次只能发行200份,还不能随时在市场上买卖。这会影响抵押贷款证券的发行规模和流动性。因此,抵押贷款证券首先要解决的是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如对信托法、相关的管理条例进行一些补充修订。现在成立抵押贷款公司的目的,是要完善抵押贷款证券化基础性的工作和前期的准备工作,包括抵押贷款合约的标准化、建立抵押贷款的保险机制等。在中国,抵押贷款或资产证券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前路尚远
  汪利娜对记者表示,资产证券化的前景还要看市场的需求。事实上,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在此次宏观调控之下,并不是很缺钱,流动的风险问题不是很突出。但资产证券化有利于银行提高资本杠杆率和改善资产结构。
  根据国际经验,资产证券化一般是从优质资产开始,如住房抵押贷款,有稳定现金流的信用卡、汽车贷款等。不良资产证券化是在住房资产信贷证券化十几年后才做的。但对国内商业银行来说,个人住房贷款违约率很低,是最好的资产之一,但按照资产证券化要求,证券化资产将实行表外模式。各商业银行将优质的住房抵押贷款剥离出来,出售给证券公司,会影响银行的资产质量和赢利水平。这对于急于包装上市的各大商业银行来说,无疑于“割肉”。所以,市场对资产证券化的需求有多大还有待观察。这也是许多大的商业银行对这个事不太感兴趣的原因。
  国内较早参与资产证券化工作的姚海星表示:目前信托公司最大的问题是做项目评估、项目跟踪,人力能力明显不足。而资产证券化风险比较小,市场非常大,是比较可靠的方向。
  但汪利娜认为,国外真正的资产证券化公司管理的是标准化合约,而我国一些条款还需要修订,例如,原始债权人如何得到转让通知,原始借款人和原来商业银行之间的契约如何转化给资产证券化的公司,法律程序怎么做?而且抵押贷款合约各个银行都不统一,即使同一个银行在各个地区的合约也不统一,这样的合约如何统一起来,没有标准化的产品如何组合起来上市?另外,我国的抵押贷款都没有抵押贷款保险,标准非常低,这些问题解决后才能做成标准化的产品。因此,资产证券化还需要整体的基础性工作,才能到发行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