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

发布时间:2019-08-05 16:21:15


  审判长、审判员:

  在康某交通肇事逃逸致被害人王某死亡一案中,本律师受被害人王某亲属之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本案的案情,并仔细查阅了本案的事实材料,特别是通过参加本案的庭审,本律师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以下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合议时给予考虑。

  代理人认为本案的被告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致死)。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是:1、交通事故已经发生。2、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3、被害人因未得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4、逃逸与死亡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明显符合此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分析如下:

  一、 被告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

  具体表现为:

  1、 从事故撞击地点看:事故现场图显示发生碰撞点的位置是距离东侧路边至少有2.6米,距中心线1.1米,依据碰撞点可知拖拉机停放在公路右幅的中间位置,属违章停车并擅自违规离开车辆;

  2、 从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看:康某不但违章停车,而且肇事车辆没有示宽灯、屏闪灯,肇事司机停车也没有依照法定距离和方法设置警告标志;

  3、 从事故发生时间上看:是在11月5日晚上18:10左右,天色漆黑能见度低,康某停车没有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4、 从事故发生后康某的行为看:交通事故发生后康某有逃逸行为;

  5、 从肇事车辆的车况看:私自加宽改装,无示宽灯。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六十三条第(五)款和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康某已经严重违反了交通法规。,于事实于法律都有充分的依据。。

  二、 被告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具体分析如下:

  1、 被告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正常,认知能力正常,对普通人能认识的问题能够充分的认识和理解。

  2、 在事故的现场摩托车倒的位置与被告人停放车辆的位置仅相距1米左右。

  3、 被告人在2004年12月9日第4次供述:“我从饭店出来后,看到在我车旁的摩托车,我知道肯定撞车咧,我想我车又没走着,撞他撞,跟我没关系,我就开车走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