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 (2011)延中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裁判书

发布时间:2019-08-13 08:16:15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判书

  (2011)延中刑初字第00004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苏红,男,汉族,1971年1月22日生,系被害人张淑侠之弟。

  被告人李招乾,男,1956年12月8日出生。2010年8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龙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虎,陕西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字(2010)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招乾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月14日向我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苏红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呼玉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苏红,被告人李招乾及其指定辩护人王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李招乾在家中与妻子张淑侠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二人在院内开始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李招乾将张淑侠压倒在院子里并希望张淑侠能向自己说句软话,但张淑侠不肯,李招乾在极度气愤之下便产生打死张淑侠的想法,就用左手抓住张淑侠的头发将其拉的趴在地上,用右手在院子砖堆上拿起一块砖头在张淑侠的头后面及两侧猛击数下,后发现张淑侠头部和耳朵出血,趴在地上不动没有呼吸,以为张淑侠已经死亡,。后张淑侠被送往黄龙县人民医院、澄城县医院及该县冯原镇中心卫生院进行治疗,并于2010年9月11日经治疗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张淑侠系头部受钝性暴力打击致重度颅脑损伤,长期卧床并发小叶性肺炎而死亡,被告人李招乾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认定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物证等。,指控被告人李招乾犯故意杀人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判处李招乾死刑,赔偿医疗费、停尸费、丧葬费、死亡补助金等共计129700元。

  辩护人认为李招乾主观上无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被害人有过错,事发前被害人将李招乾刚购置的家电用刀砍为废品。

  被告人李招乾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不予辩解,表示愿意对被害人家属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李招乾在家中与妻子张淑侠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二人在院内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招乾将张压倒在院子里并希望张能向自己说句软话,但张不肯,李招乾便产生杀死张淑侠之念,遂用左手抓住张的头发将其拉倒在地,用右手在院子砖堆上拿起一块砖头在张的头后枕部及两侧猛击数下,见张的头部、耳朵出血,趴在地上不动无呼吸,认为张已经死亡,。张淑侠被送往黄龙县人民医院、澄城县医院及该县冯原镇中心卫生院进行治疗,于2010年9月11日经治疗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张淑侠系头部受钝性暴力打击致重度颅脑损伤,长期卧床并发小叶性肺炎而死亡。

  被告人李招乾故意杀人的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招乾供述,这段时间张淑侠经常生气,将屋里的冰箱、摩托、大衣柜都砸烂了。2010年8月29日中午12点左右,因我早上去给父亲做饭一事和妻子张淑侠发生争吵。我当时很生气就和她在自家院内厮打,我将张淑侠从屋内拉到院内,将她压在地上,两手抓住她的胳膊,我一松手准备拽她的腿,她就用手抓我的下身,这时村里的张林山妻子及女儿、还有陈云龙妻子到我院子劝我不要打了,我很生气就说:“劝啥哩,你几个都不是好东西”她们三个一听就走了。然后我压着张淑侠,我当时心想她能说句软话,我就不打了她了,但她一直不说软话,我就很生气,就左手抓住她的头发一拉,她头朝北趴在地上,我右手就在院子的一堆砖上拿了一块砖头,当时我心里气极了想用砖头将她打死,所以我拿着砖头朝张淑侠的头后面拍了一砖,然后又在她头两侧砸了三四下,见她头两边流了好多血,而且耳朵也流了血。这时,我只听见张淑侠喘气,身体也不动了,我站起来等了阵,听见她不喘气了,心想她已经死了,就走到崾崄派出所投案自首了。

  2、证人郑某某证明,2010年8月29日中午,她听见李招乾和媳妇吵架了,她就和张林山媳妇及其女儿过去劝架,后她们就来到李招乾家院子,她先进去后就看见李招乾两只手抓着他媳妇的两个手腕,一条腿压在他媳妇的身上,她就上前抓住李招乾的胳膊让松手,李招乾就说,你们这些人没有一个好人,她们一听就都走了,以后的事就不知道了。

  3、证人张某某证明,案发当天中午12点左右她在家中洗衣服,听见邻居李招乾的老婆张淑侠叫她了,她就往张淑侠家走,走到大门口时看见李招乾把张淑侠压的躺在院子地上,李招乾用两只手抓住张淑侠的手,还用右腿膝盖压在张淑侠的肚子上。后她妈和陈云龙老婆、王景富的老婆也过来了,李招乾看见她们就骂“你们这群人没一个好东西”后她们就都走了。

  4、证人王某某证明,2010年8月29日中午12点左右她和女儿在家洗衣服,隔壁的张淑侠叫她女儿,她估计李招乾和张淑侠又吵架了。后她就叫了王景富和陈云龙的妻子一块去拉架,她们到李招乾家院子就看见李招乾把张淑侠压在地上,右腿膝盖压着张的肚子,她的女儿先到的李招乾家并帮忙拉架。李招乾就说“你们这群女人没一个好东西”她们就都走了。

  5、证人马某某证明,2010年8月29日1点30分左右,他去崾崄乡红土湾倂合村找该村支书胡某某,在支书大门口听见有人喊叫,他就过去到前排房子由东向西第二家大门口,看见一中年妇女躺在院子中间,脸上和头部下面的地面都是血,呼吸紧促,她就联系了村支书,又给崾崄派出所打了报警电话,后给120打了电话。

  6、证人胡某某证明,李招乾和张淑侠的关系时好时坏,经常吵架打架。大约在案发前的一个星期李招乾到他家说,他和媳妇张淑侠吵架了,日子过不成了,他出去放羊回到家发现张淑侠将家里的冰箱、大衣柜、摩托车都砸烂了,他听了后就到李招乾家劝说张淑侠,但张不听,他没办法也就回家了。其次证明,2010年8月29日他在黄龙,村里修路的马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村前排有人打架了,有个老婆的头被打烂了人快不行了,他就让马某某赶紧报警,打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