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上诉状1

发布时间:2019-08-04 16:53:15


  管辖异议上诉状1

  上诉人:魏某某,男,1944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曹县青固集曹县第四中学。

  上诉人:张某某,女,1946年10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张云龙,男,49岁,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兰考县城关镇老韩陵村。

  原审被告:兰考保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城。

  法定代表人:经会民,原公司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产纠纷一案,,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裁定书,。

  二、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返还房屋的不动产纠纷,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属于专属管辖,。本案涉及的不动产在青岛,具体房产在青岛市辽源路三号楼四单元403室,按照房屋登记管理区域划分,该房子属于青岛市市北区范围,。对于本案,。

  被上诉人将二上诉人与兰考保光木业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是否取得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产纠纷的管辖权呢?上诉人认为不能。

  被上诉人与兰考保光木业有限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之间买卖合同之诉。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的是房屋返还之诉,被上诉人起诉的是物权请求权,两个诉讼之间没有法律关系,是两个独立的诉讼,不是必要的共同的诉讼,,两个案件不能合并审理。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因为不动产情况比较复杂,不动产的初始取得,不动产的登记情况,不动产的转让情况等信息均在不动产所在地房屋登记机关记载,房屋纠纷的证据绝大部分形成于房屋所在地,因此,考虑到这些情况,国家规定了不动产纠纷的专属于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是变相的违法争管辖。

  二、。立案审查违法,将不应当立案的案件径直立案,给上诉人带来诉累。起诉状,应当注意到,被上诉人起诉第一被告兰考保光木业有限公司的是合同之诉,要求后者交付房屋。证明被上诉人在起诉时,房屋尚未交付,房屋根本就没有交付,房屋未占有,上诉人在起诉时更没有提供对所诉争的房屋具有权利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在这种情况下,被上诉人对所诉的房屋没有任何权利,其无权向上诉人主张所有权利或其他权利。,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