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私募犯错谁来管

发布时间:2020-08-14 14:10:15


李雅非的事情发生后,有个问题一直在拷问业界,如果私募运作出现一些问题,谁来负责?   阳光私募在操作中基本都根据现行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作为法律蓝本。然而,笔者查询了这套法规发现,这套法规针对的主体是信托公司,或直接对产品有关条款进行规定。   然而,当类似于投资顾问股权变更之类的行为,法律上并没有细节上的约束。诸如法规上写明,若信托计划终止,信托公司应当于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经审计后向受益人披露。但没有说,信托的投资公司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   阳关私募信托目前主要以“深圳模式”为主流。该公司在发行信托程序上的灵活与创新,以及国内第一个发行阳光私募的信托公司身份,业内一直称赞,该公司创建的“投资顾问+信托平台=证券化信托产品”这一典型阳光化模式,吸引了各路高手。   然而,据私募人士透露,很多信托公司在2007年年初时,对各路投资公司都要进行操盘模拟,在2007年下半年,阳光化信托正好发行凶猛,深国投有了一条不成文的规则,只要之前业绩优秀,不用排队也不用做模拟盘。显然,李雅非赶上了好时候。但圈内人士表示,私募大部分都有一定资源,就算是必须经过模拟操盘的考验,短期见涨并非难事。   目前,信托公司向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较高。这本身存在了一定的不合理因素。   据笔者了解,多数民间私募并不愿意发行信托,是因为运作阳光化私募信托产品的费用比较高,而发信托必须是公司账户,也就是机构账户,然而,资金在自然人账户内获利不要交税,公司账户获利就要交25%的税,分红又要交20%的税,同时需交给信托公司1.5%的管理费,不管盈亏都要交,所以很难挣钱。而且,对于一些习惯集中持股的私募而言,买股票有购买5只以上股票的限制,不利于一些私募的集中持股。   这些运作方式,无疑会让信托公司缺乏第三方管制的责任,而是出于利益考虑,自己与投资公司站在同一位置上。那么,不管投资者是否受到损失,信托公司往往“爱莫能助”的。笔者以为,要让阳光化私募真正规范起来,信托公司必须起到重要作用,不管是准入门槛,还是资金分配方式,真正起到第三方的作用。   目前,新《基金法》仍然在征求意见,关于私募的立法问题成为焦点。在制度缺失面前,完全有必要将信托公司责任规范起来,可以作为监督主体重点纳入私募法律体系中。想必到那一天,阳光私募基金的“私”字头也可以拿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