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银行不私密:客户信息泄密利益链探源

发布时间:2019-08-22 19:10:15


为客户保密是私人银行从业人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但最近有关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财富管理中心因涉嫌违规获取银行客户信息而被监管部门要求停业整顿的消息在某种程度上显示出私人银行对客户信息的保密程度并非天衣无缝。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于近日以客户的身份致电中融信托,发现其财富管理中心的业务已经重新开始,但尽管如此,信托公司或第三方理财机构因为缺少客户资源而试图通过各种手段“染指”商业银行客户的现象却仍然存在。 有消息称,客户信息外泄多与银行客户经理有关。一种路径是,客户经理将客户信息高价卖给信托公司的客户经理,后者向客户推销信托产品;更有甚者,某些客户经理甚至绕开银行将客户私下介绍到信托公司购买信托产品,并获取高额佣金。 为验证信托公司是否对私人银行的客户信息真的“感冒”,记者以银行客户经理的身份致电某信托公司,询问其是否有兴趣购买银行客户信息,工作人员对此表现出一定的兴趣,并希望记者在其领导出差回来后再次致电。 利益链条 一位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人士对记者表示,这种信托公司“买通”客户经理的现象确实存在,但是她认为这样做只是一种短视的行为,毕竟长期来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给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产品,靠非正当手段来获取客户信息、并进行推销的商业模式毕竟不可以持续。 “其实这种现象的出现是符合逻辑的。”一位金融业专家对记者表示,他认为,此种暗箱交易通常涉及信托公司、银行客户经理和私人银行客户三方。信托公司获得客户必然有利可图,而某些时候,私人银行的客户需要高收益率的产品,这样的话,银行客户经理绕过银行向客户推荐产品并收取高额佣金在某种程度上并没有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但是对私人银行的声誉却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众所周知,私人银行的“私密性”是其立命之本。其实,不仅在私人银行领域,就是在最普通的零售银行业务中,商业银行也负有对客户的保密责任。《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对于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别现象 在私人银行领域,保密的要求相对更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银行方面人士处了解到,私人银行泄密只属个别现象,并不存在普遍性。 针对记者的相关询问,某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私人银行内部人士表示,不管从总行还是分行层面,都没有听说过相关泄密的事情,这方面保密做的还是挺好的,该行如果购买信托产品的话,一般留下的都是分行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并不会把客户的联系方式透露给信托那边。她认为泄密的行为只是个别的客户经理所为,并非行业常态。 某股份制商业银行私人银行客户经理也对记者表示,该行采取了多种措施致力于保密客户信息,透露客户信息的现象只发生在极个别客户经理的身上。“除非你以后不干这行,不然的话,真的不敢卖客户的信息”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