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伟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贩卖毒品罪

发布时间:2020-11-04 00:29:15


李忠伟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贩卖毒品罪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高新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忠伟,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都江堰市,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略),住(略),暂住(略)。2006年5月30日因涉嫌私藏枪支、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尹青,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200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忠伟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李忠伟及辩护人尹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5月29日21时许,李忠伟在其暂住的翔宇花园5栋9单元502室内,贩卖5.24克氯氨酮、0.12克甲基苯丙胺给易某。民警在挡获购买毒品的易某后,于当日22时许,在翔宇花园5栋9单元502室内将李忠伟挡获,并从其暂住地内查获仿'五四”式手枪一支、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子弹62发,氯氨酮13.7克、甲基苯丙胺2.29克。

辩护人在庭审中发表辩护意见如下:1、对被告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贩卖毒品罪无异议;2、被告人贩毒数量很小,犯罪情节轻微,毒资未交付,贩毒行为系未遂;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请法庭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忠伟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并有被告人李忠伟的供述,挡获经过材料,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示意图及指认照片、赃物照片,证人易伟、黄明卒、石波、樊磊的证言,、化[2006]889号刑事科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以上事实和证据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忠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两支及子弹六十二发,故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被告人李忠伟非法持有枪支两支,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李忠伟贩卖氯氨酮5.24克、甲基苯丙胺0.12克,且用于交易的毒品已交付易某,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贩卖毒品系犯罪未遂的意见,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量刑时将考虑被告人李忠伟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规定,保障公共安全,、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忠伟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犯贩卖毒品罪,,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30日起至2009年8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程为清

审判员王虹曦

人民陪审员李德江







二O0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威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