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邢**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31 08:02:15
	原告罗*与被告邢**离婚纠纷一案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威民一初字第882号
	
	原告罗*,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略)。
	
	委托代理人张永群,威县司法局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略)。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一、依法解除原、被告二人婚姻关系;二、婚生子女;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案件事实:原、被告于1993年1月30日在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1994年农历1月23日生长女,取名邢某,2003年农历6月29日生次女,取名邢某某,2004年农历8月14日生一男孩,取名邢风,现均随被告生活。原告现未怀孕。双方婚后有共同财产北房5间、东房3间、过道1间、时风牌农用三轮车1辆、摩托车1辆、牛1大1小、羊5只,没有债权和债务。原、被告因矛盾于2009年4月开始分居至今,原告遂于2009年12月21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罗*与被告邢**自愿离婚,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二、婚生子女邢飞、邢琪、邢风均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共同财产北房5间、东房3间、过道1间、时风牌农用三轮车1辆、摩托车1辆、牛1大1小、羊5只归被告所有;
	
	四、双方无其他任何争执。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已经签字,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星辰
	
	二0一0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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