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益信托中委托人意志的限制

发布时间:2020-12-08 17:12:15


  私益信托可为任何合法的目的而创设,但英美成文法上亦对委托人以信托方式处分财产自由加以限制,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原则。

  1. 反恒久原则

  该原则通常称为“反永续规则”(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即信托利益必须于该利益创设时存活之人终生后21年内确定,否则即无效。该原则限制私益信托的委托人于信托文书生效之时存活之人的终生后不晚于21年依其信托确定所有未确定的利益,该原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其一,如果委托人规定信托于指定的事件发生时开始,而该事件的发生是不确定的,那么受托人的法律上的权利事受益人衡平法上的权利在信托文书生效时为不确定的,其必须于指定的或描述的受益人终生后21年内的期日确定;其二,既便信托立刻或于准许的期限开始,亦可能存在基于信托给予受益人的衡平利益不确定,该不确定的利益必须在准许的期间内确定;其三,应当注意所有信托财产项下的不确定的利益都必须遵循该原则,如果其违反该原则将使该信托同其命运。

  2. 禁止不当暂停转让权

  在美国有些州成文法规定:任何企图暂停转让权超过固定的期间将无效,该规则有时亦称“反永续规则”,允许暂停转让权的期限规定不尽相同,有些州限于所有生存的人,有的州则在生存的人附加一定期限或另作其它规定,这些成文法在依委托人的指令或成文法而使信托利益不可转让时将影响该私益信托的创设,不可转让利益的期限不能超过成文法所允许的期限,否则信托的创设将无效。私益信托通常以几以几种方式非法的暂停转让权:其一,信托文书禁止受托人于确定期限出售信托财产;其二、委托人禁止受益人转化其利益(禁止挥霍条款);其三、成文法规定某些信托的受益人的利益不能由其转让。

  3. 反累积规则

  累积条款即信托条款要求受托人将信托收益累积于信托本金而不为分配,普通法早期就私益信托中委托人指令累积并无限制,但是累积的所有权必须在基于“反水续规则”的终生或21 年内确定。1800年英国实施的《Thelusson法》以及其后的美国许多州的立法都规定了累积的期限限制,在美国有的亦规定该累积必须为未成年的受益人。近年美国的成文法在很大程度上获得修正,现代允许累积的趋势是生存之人终生加(或)21年,有关累积的规则同样适用于明示或默示的条款,但更多的情形限于累积的指令以及并不包括仅仅授权受托人依其接令累积收益的条款。

  如果委托人规定了太长的累积期限,在可能的情形下,,并且允许该期限取代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根据成文法的规定,被无效指令累积的收益将支付给没有累积条款本应取得该利益的人,但有些成文法亦规定支付于“财产的最终”持有人。收益将被用于使信托财产增值的指令,如清偿某信托的负担,实际上为累积的条款,但指令支付由受托人持有的保险的保险费、或创设偿债或储备基金以支付将来的信托费用、或累加股票红利于信托资本,通常认为不适用累积规则,美国最近的成文法亦排除年金及分红信托适用于累积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