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武汉海事法院管辖规定对照

发布时间:2019-08-29 01:18:15


管辖规定有何变化?,并列举长江干线主要港口等。。接下来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2016年2月24日,,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的出台是“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两个重大国家战略在中国海事司法活动中的体现。本次调整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管辖异议案件的救济渠道作出了新的规定。

  旧规管辖区域规定:自四川兰家沱至江苏浏河口的长江干线,包括重庆、涪陵、万县、宜昌、枝江、沙市、城陵矶、武汉、黄石、九江、安庆、铜陵、芜湖、马鞍山、南京、镇江、江阴、张家港、南通等主要港口;浏河口以下区域,。

  【注:、

  旧规管辖区域规定: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

  【注:、武汉、

  新规管辖区域规定: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包括宜宾、泸州、重庆、涪陵、万州、宜昌、荆州、城陵矶、武汉、九江、安庆、芜湖、马鞍山、南京、扬州、镇江、江阴、张家港、南通等主要港口。

  解读:,《规定》将“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替换为“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是与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相匹配的。,但由于历史原因,,,、,该院的管辖范围也来自于该文件。2002年,,基本涵盖了长江干线,一个统一的长江海事司法构架全面建立。本次《规定》的出台,就实际而言,。如果一定要说成“进行了调整”,也仅仅是管辖规定文字表述方面的调整,未涉及管辖范围的增大与缩小。值得一提的是,《规定》第一次用了“支线水域”(以往的表述为“支流”)的新概念,、鄱阳湖水域)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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