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集合产品:貌合神离还是大同小异?

发布时间:2019-08-29 08:07:15



  同为私募性质的集合资金理财产品,券商的集合资产管理和信托的集合资金计划都不得公开募集发行。信托计划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具有破产隔离的独立性;同时,券商的集合资产管理也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不属于清算资产。同时,目前两者在产品推介时的预期收益率也相差无几。不过,只有对这两种类别的产品进行细节上的比较,才能去判断他们之间到底是“貌合神离”还是“大同小异”?

  两者的不同之处总体分为三大方面。

  设立、发行和募集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证券公司发起设立,目前要有证监会审批才能设立。信托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一般的业务范围内则在银监会或当地银监局报备即可设立发行。

  在募集方式上,两者有很大区别。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被严格定性为私募,规定发行规模不得超过200份,单份起点在5万元以上。而证券公司发起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则没有对此进行规定。

  投资范围

  根据证监会正在征求意见的业务细则,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资金只可以投资在证券市场,如股票、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等。不过,在上周出台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的规定中加上一个“活口子”: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其他证券。

  而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范围则宽广许多。信托号称唯一横跨金融和实业两大投资领域的金融机构,信托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从贷款类、实业股权类、房地产信托类和证券投资类等号称丰富性堪比想象力的业务种类。值得一提的是,信托的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充分利用信托制度,广泛采取的私募基金“渠道”信托和优先劣后结构化信托等,都充分考虑了不同的信托投资者的安全性和风险性偏好。

  管理、税费和流动性

  两者在管理上都采取专人管理、专人负责的方式。在税费上,证券公司列出了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比率,信托公司往往采取在发放信托收益之前扣除的做法。目前,我国信托收益是不交纳所得税的。

  在流动性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计划期间内,往往有一定的锁定期,之后投资者就可以自由退出,如中金公司目前规定投资者在计划成立一周后就可以自由退出。而信托计划的流动性则由于其往往投资实业项目等原因,受到信托收益权转让不便利等原因而相对较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