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制度激励约束最终决定行为选择:《信托法》八年感悟

发布时间:2019-08-06 23:29:15



  巧合的是,《信托法》从1993年起草到2001年颁布实施是八年,从2001年到今年又是《信托法》颁布实施的八年。站在今天时代的巅峰,鸟瞰信托公司恢复发展整顿的历程,展望信托业的远景,值得我们思考总结的东西很多。

  在第一个八年时期,信托业的恢复和发展,是摸着石头过河的产物。信托公司的出现和发展,是想在铁板一块、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内,引入具有一定市场调节功能的新因素,作为金融“轻骑兵”,打破体制和银行的条条框框以及资金规模管理,推动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大型企业集团的融资需求。,信托公司似乎成为了打开魔瓶走出的“魔鬼”,老是冲击正常的经济和金融秩序,历经五次整顿,经常陷入治乱恶性循环之中,每次清理整顿周期与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周期高度重合。而在业务上,信托公司也办成了“杂货店”:银行业务、各类实业投资、券商业务等都有,就是没有真正的信托业务。

  “卿本佳人”,奈何屡屡做错?今天我们翻阅过去的有关暂行规定、通知等之类的政策文件,不难发现,囿于知识准备不足,最根本的是没有搞清楚信托的本质和制度特征是什么,。这样导致信托公司在作用定位、业务范围、产品体系等诸多方面错位越位,背负“坏孩子”之名,每次清理整顿很难对症下药,都是治标不治本。

  2002年6月,,出台了对信托公司和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两个管理办法,同年上海爱建信托推出了上海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成为“一法两规”出台后国内首个真正意义上的信托产品,被认为是信托业“立春”之年。自此信托业和信托公司成为我国改革史上一个推倒重来的成功范例。

  信托公司也终于发现,自身优势不是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竞争融资功能的发挥,也不是所谓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的优势,而是信托功能的发挥。这是独有的制度优势,是独有的特许经营权价值。

  由此,信托的价值受到了很多机构的青睐,中外银行、券商、、民营企业等纷纷控股参股、收购重组信托公司,如建设银行收购控股兴泰信托,民生银行收购控股陕国投。控股公司与子公司,共同设计开发产品,产生协同效应。

  人性如水,随物赋形。古今中外,鲜有不同。我国信托业和信托公司恢复发展的曲折历程告诉我们:有什么样的制度激励约束,人们就会有什么样的行为选择,导致的结果也就不一样。条件成熟时,如果把信托制度特殊经营权管制放松,引入竞争机制,产生更多的供给者,信托功能的发挥就能更快更好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真正带来信托业的创新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