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和清收不良信托贷款的再思考(上)

发布时间:2020-07-16 23:00:15



Rethinking on Regulation and Collection of Bad-Trust-Loan

如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现状,灵活运用诉讼和非诉讼方式依法清收不良信托贷款,是重新登记后的信托投资公司当前及今后一定时期内值得认真研究与把握的重要问题。在这里,笔者不揣谫陋,拟就此略陈管见。

一、依法清收不良信托贷款的目标形态及基本原则

依法清收不良信托贷款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必须严格遵循与相关方式所匹配兼容的基本原则;而这些赖以指导不良信托贷款清收运作机制得以高效、有序运转的基本原则的确立,其内在依据与基础在于在充分把握清收管理对象的前提下,界定完整准确的目标标准即多元层次的清收标准。
毫无疑问,不良信托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应当是全口径的不良贷款,也就是原四级分类中的“两呆”贷款,即呆滞贷款与呆帐贷款和实行五级分类后的次级、可疑与损失类贷款。这类贷款的质量特性,决定了对其清收管理具有不同的目标形态,概括起来讲至少包括保全、盘活与清收三种形态。


(一)依法保全不良信托贷款
其核心要求就是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运用诉讼或非诉讼方式依法重新落实了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其基本标准是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原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等。
(二)依法盘活不良信托贷款
就是通过债务重组以及自营信托贷款资金注入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其基本标准应同时达到:债务主体合格,借贷关系已经或正在趋于正常;企业生产经营向良性转变,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企业开始能够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得以落实并按期偿付;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贷款形态由不良向正常转化等。
(三)依法清收不良信托贷款
主要是指以货币资金净回流方式清收不良贷款本息。其基本标准为:以现金、银行存款方式收回不良贷款本息;票据兑付或贴现后以及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非自用以资抵债贷款资产采取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以及确需自用以资抵债贷款资产按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等。 (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应强调指出的是,依法清收不良信托贷款的目标形态及其具体标准具有内在的制约性与层级递进特性,其中依法保全、盘活是基穿?是前提,现金清收是目的、是重点。同时,为了加大不良信托贷款的清收与管理,实施领导负责、机构专设、人员专职与考核专项的管理机制,并遵循界定性质、分类处置,余额控制、逐年压缩的总体原则是非常必要的。但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如何确保依法清收收到实效,还必须针对清收目标的特定指向,讲实际、重实效,自始至终地贯彻好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的原则。不良信托贷款成因复杂、形态多样,问题的解决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但这些措施的实施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达到相应的效果。这就要求我们经办人员和管理者必须熟谙法律、吃透法规,认真学习和研究《公司法》、《银行法》、《信托法》、《合同法》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增强法律意识,;在依法清收的具体运作过程中,使每项举措的制订与实施都具有相应的法律支撑与保障,做到知法、合法,灵活运用,言之确凿,行之有据。
2、讲求效益、注重效率的原则。依法清收不良信托贷款,必须进行必要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分析,依据可得的比较利益与处理效果优选处理方案。就是说不良信托贷款的依法清收也必须讲求经营,必须注意研究“投入与产出”的关系,要在坚持清收效果最大化的同时寻求最佳化,力争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对可诉可不诉的,坚持不诉,少花钱、多办事,精选方案,注重实效。
3、诉讼与执行并重的原则。依法清收不良信托贷款,必须注重最终的清收结果,不仅要注重在诉讼中胜诉,还要运用各种手段在执行中收回不良贷款,两者不能偏废。一般说来,诉讼是一个必要的行为过程,是依法执行的必备前提与基穿?依法清收不能为诉讼而诉讼,要做到成竹在胸诉则必胜;同时,更重要的是要将胜诉结果延伸至最终收回,不能赢了官司拿不到钱。这就要求我们的经办人员不打无把握之仗,要志在必得;同时必须及时跟进,确保执行结果,。
4、多种手段相结合的原则。在依法清收不良信托贷款中,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灵活采取一种或多种手段以达到清收最佳效果。不良信托贷款质量低劣、形态各异的特性,决定了对其清收的手段必须灵活多样,有的放矢;诉讼清收与非诉讼清收各自包含着多种运作的具体手段与具体方式,它们各自利弊鲜明、功效相异,要使不良信托贷款的依法清收达到事半功倍之效,必须有针对性地选择与运用具体的清收手段并使之交叉叠合、优势互补,相得益彰。
5、保守秘密的原则。依法清收不良信托贷款,势必涉及借贷双方诸多的商业秘密。就债权人而言,经办人员必须坚持政策、恪守原则,严格保守双方相关秘密。对已核销的不良信托贷款,经办人员也必须坚持帐销案存、继续追收、对外保密的原则,加大力度,;对本公司清收不良信托贷款而采取的法律手段、措施、处置方案等要保守秘密。

二、非诉讼依法清收的基本方式及其应注意的问题

依法清收不良信托贷款有多种方式与手段,从大的方面讲,包括诉讼方式与非诉讼方式两大类别,我们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保全清收信贷债权。一般说来,非诉讼方式包括直接扣收、债务抵销、以资抵债、发送律师函、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以及申请支付令等。通过非诉讼方式依法清收不良信托贷款,可以避免诉讼费用高、耗时长和执行难等问题,,因此,我们在运用这些方式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及时掌握债务人情况,直接扣收相关款项
直接扣收是债权人主张债权的形式之一,借贷双方根据事先在合同中的约定,债权人可以直接从债务人的账户扣收到逾期贷款本息。但采用这种方式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合同约定,即必须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直接从借款人帐户扣收到期贷款本息,否则违法;因此,经办信贷员在重新约定债务人的偿债协议或合同时,必须要求或说服对方对此做出承诺,以确保直接扣收的法律效力。二是经办信贷员必须准确掌握债务人开户情况与资金财务状况,及时反馈相关信息与动态,做到判断准确、动作迅速、扣划及时。三是由于此种方式可能导致连带保证情况下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经办信贷员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借以最大限度的防范、化解扣收风险,有效维护债权安全。
(二)严格界定抵销性质,有效行使抵销权
抵销权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相互负有到期债务或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经双方协商一致时,债权人依法对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债务抵销的一种行为。但我们在依法行使抵销权时,应严格区分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性质,区别情况,灵活应对。一般说来,法定抵销须双方均届满清偿期,标的物种类、品质必须相同,而且不得附其它条件或期限;而合意抵销则无此限定。此外,法定抵销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主张,而合意抵销则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抵销协议。 (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三)注意相关法律问题,规范“以资抵债”运作
通过达成协议将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有效资产直接用于抵偿贷款本息,是债权人保全、清收不良信贷资产的有效手段。但在具体运作时应注意:第一,抵债资产必须是合法、有效的资产。所谓合法,主要是指抵债物品自身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必须合法,也就是说那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不得接收为抵债资产;同时所有权与使用权虽然明确且无有争议,但取得途径亦必须合法,譬如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宣告破产时,宜经过合法清算的途径依法取得抵债资产;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时,、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等方式取得抵债资产;而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后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抵押物又不能及时变现,则可以采取协商方式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所谓有效,主要是指债权人取得的抵债资产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与实用价值,能够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转让变现。第二,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必须坚持有利性原则把握好递进程序。首先以货币形式受偿,债务人确无货币清偿能力的,则方可以拍卖、变现抵押、质押财产或其他非货币财产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既无货币资金,财产又暂时难以变现的,、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将非货币资产或事先抵押、质押的财产折价收归债权人,实现以资抵债。第三,以资抵债的金额应根据市场原则确定。原则上讲,,但要以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的合理评估为基础,同时考虑扣除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置过程中的必要费用。对于中介机构故意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或者资产评估的结果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的,要及时提出异议,必要时依法追究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第四,对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的差额,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不得以货币资金退还给借款人或担保人;而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低于以全部贷款本息的差额要继续追索,符合呆、坏帐核销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核销。


??(四)审时度势,慎发律师函
发送律师函或法律顾问函,是对具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准备提起诉讼前而签发的催收文书,其宗旨在于以“最后通牒”方式对企业阐明到期不清偿债务而采取诉讼措施的法律后果与利害关系,敦促债务人主动还款。发送律师函时,要充分认识发送律师函的目的与可能形成的后果,做好诉讼准备。我们知道,律师函是主张债权的形式之一,但不能奏效时,可能会导致超过诉讼时效等不利后果。因此,发送律师函不能代替正常的催收,特别是在准备对债务人采取保全措施时不宜使用。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五)申办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债权

债权人可以申请公正机关办理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经公证机关公证,明确赋予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后,。
采取这种方式清收不良信托贷款我们尤其要注意满足如下要求:一是债权文书必须经过公证证明;二是债权文书必须以给付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三是债权文书中必须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应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四是公证书应在公证证词中注明有强制执行效力以及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强制执行 的名称、种类和数量等。


(六)申请仲裁与支付令

在不良信托贷款清收过程中,借贷双方可以自愿达成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机构做出对争议各方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是债权人依法清收不良信托贷款的一个重要途径。仲裁方式由专家裁决,有利于案件处理的公正合理、一裁终局,具有节约诉讼费用、提高清收效率等优点,但采用仲裁方式时应注意必须有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请求仲裁的协议,有明确选定的仲裁机关和约定的仲裁事项,约定不明的应达成补充协议,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申请支付令,就是债权人依法提出申请,、有价证券义务的债务人发生支付令,在法定期间内,如被申请人不提出异议即发生强制执行法律效力。
申请支付令可以快速及时、方便有效的处理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小额欠贷企业,采取申请支付令方式,既快捷又节省费用。但应注意:;二是仅限于债权人依法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三是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提出异议,无论理由是否成立,督促程序随之终止,支付令自动失效;四是申请支付令能够导致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但连带保证情况下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除外);五是支付令必须送达债务人,不能使用公告方式。 (未完待续。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