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11 15:54:15


  摘要:   (1)股指期货交易类型Ø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信托公司集合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信托公司单一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 根据指引,信托业务可以采用广泛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阳光私募绝大多数都是以集合资金信托的形式成立的,也就是说可以用股指期货来进行套期保值和套利,参与比例方面,和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公募基金的参与比例较一致,相比QFII较低。指引规定只有单一信托才能做投机,那么绝大多数阳光私募仍然是不能参与投机交易的。银信合作业务视同为集合信托计划管理。此外结构化集合信托计划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2)股指期货持仓头寸Ø 指引规定对于卖出头寸,“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这表明卖出套期保值只能做到20%,不能100%套保。这个比例与券商、基金参与的比例接近,但对于阳光私募而言是较低的,这与信托业务初期,谨慎参与期指有关。与国际对冲基金相比,对冲策略无法完全开展,比如传统的基于贝塔的市场中性策略,要求最后系统性风险为零,就无法实施了。Ø 对于买入头寸,“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10%”。该项比例较低主要是为了限制单边买入的风险,私募采用股指期货主要目的是对冲风险,那么买入比例较低对实际运用影响不大。对套利影响也有限。Ø “单一信托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80%,并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则。”单一信托是唯一可以参与股指期货投机交易的信托形式,其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80%。单一信托的资金来源唯一,委托人通常是机构,相比于多个投资者参与的集合信托,风险更为可控,因此参与比例放得较宽。   (3)信托公司资格要求   (4)投资顾问资格要求   (5)未限制日内交易期指头寸   (6)我们的总体观点   1.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点评   中国银监会6月27日正式出台并施行《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与两个月前中国证监会公开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不同,银监会此次指引的发布对象是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主要规定与分析:   (1)股指期货交易类型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信托公司集合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信托公司单一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信托公司申请以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要满足开展套期保值或套利业务一年以上的要求”。   从交易类型看,指引明确提出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可以参与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尤其是明确提出套利和投机,而之前针对券商和基金的规定是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针对QFII的规定是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这表明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可以采用广泛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阳光私募绝大多数都是以集合资金信托的形式成立的,也就是说可以用股指期货来进行套期保值和套利,参与比例方面,和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公募基金的参与比例较一致,相比QFII较低。指引规定只有单一信托才能做投机,那么绝大多数阳光私募仍然是不能参与投机交易的。银信合作业务视同为集合信托计划管理。此外结构化集合信托计划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2)股指期货持仓头寸   对于卖出头寸,“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   这表明卖出套期保值只能做到20%,不能100%套保。这个比例与券商、基金参与的比例接近,但对于阳光私募而言是较低的,这与信托业务初期,谨慎参与期指有关。与国际对冲基金相比,对冲策略无法完全开展,比如传统的基于贝塔的市场中性策略,要求最后系统性风险为零,就无法实施了。   对于买入头寸,“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10%”。   该项比例较低主要是为了限制单边买入的风险,私募采用股指期货主要目的是对冲风险,那么买入比例较低对实际运用影响不大。对套利影响也有限。   “单一信托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80%,并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则”。   单一信托是唯一可以参与股指期货投机交易的信托形式,其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80%。单一信托的资金来源唯一,委托人通常是机构,相比于多个投资者参与的集合信托,风险更为可控,因此参与比例放得较宽。   (3)信托公司资格要求   根据指引,对于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申请以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且已开展套期保值或套利业务一年以上。   这些规定将限制短期内股指期货业务在信托公司大面积推开,此前市场预期将获得股指期货业务许可的信托公司有十多家,而目前全国开展阳光私募业务活跃的信托公司总计有四十多家。此外,信托公司向银监会申请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的相关流程也尚未公布。   (4)投资顾问资格要求   根据指引,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可以聘请第三方为信托业务提供投资顾问服务,要求该投资顾问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有合格的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团队主要成员通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从业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或期货投资管理业绩证明。   对于投资顾问实收资本1000万元的要求,和此前公布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要求一致,对于团队增加了“通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和“或期货投资管理业绩证明”两项。   (5)未限制日内交易期指头寸   这方面,对信托公司参与期指未进行规定,此外券商也没有这方面的限制,而QFII、证券投资基金则有相关限制。这将使信托业务相对能更为灵活的参与期指交易策略。   (6)我们的总体观点   l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是继《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和《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之后,管理层再度发布关于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相关规定。管理层对于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制度遵循了“逐步开放、有限参与、风险可控”的原则,为机构投资者全面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进一步铺平道路。机构投资者的全面参与将是渐进过程。   l 从海外市场看,对冲基金在应用衍生品、融资融券等对冲策略方面有较积极的应用。从长期看,国内私募基金将是衍生品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交易策略也将更为灵活多样。
   表1: 相关指引对信托公司、券商、基金、QFII参与期指的相关规定比较 信托公司 QFII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 单一信托 集合信托/银信合作 自营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 交易类型 单一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 集合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保本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其中,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交易头寸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内,合格投资者的股指期货成交金额(不包括平仓)不得超过其投资额度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持仓头寸限制 单一信托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80%,并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则。 集合信托计划参与套期保值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合格投资者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投资额度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式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不含增强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证券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股指期货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计算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任一时点,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10%   数据来源:各指引条例,国泰君安证券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