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路径选择

发布时间:2019-08-07 17:47:15


据悉,经过反复讨论和修订的《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已于2011年3月底再一次下发到相关信托公司手中征求意见,根据该《指引》,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或将不再是“奢望”,而借道信托途径的阳光私募未来也将获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机会。私募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再一次引起市场各方的关注,那么,私募参与股指期货有何途径?

  “合伙制”途径
  
  自股指期货推出以来,私募投资管理公司对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呼声日益高涨。从发挥私募投资基金“对冲基金”的本性看,私募投资基金应该参与股指期货投资,但信托公司受开立期货账户的限制,由私募投资管理公司担任投资顾问的信托公司阳光私募产品被股指期货市场“拒之门外”;而且,中登公司何时重新为信托公司产品新开证券投资账户还不得而知,所以目前阳光私募投资证券市场受到极大限制。
  为了解决阳光私募投资证券市场以及股指期货所遇到的难题,不少私募投资管理公司借助“合伙制”的形式规避相关政策的限制,如开立证券投资账户,申请开立期货特殊交易编码等。但受到私募基金法律地位不明确、募集渠道有限、合伙制企业投资者纳税多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合伙制阳光私募的发展目前还处于探讨和摸索阶段。

  借信托曲线投资
  
  股指期货上市一年多以来,市场参与度与活跃度不断提高,证券公司、公募基金、QFII先后加入股指期货投资者大军,证监会先后出台《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等规章制度对证券公司、公募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进行管理。,终于在召集信托公司、托管银行和期货公司等相关方多次讨论后,中国银监会草拟了《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下称《指引》),目前正在部分信托公司征求意见。
  据了解,拟下发的《指引》将对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的信托计划投资股指期货作出规定,如果《指引》允许信托计划投资股指期货市场,那么,阳光私募作为信托公司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也将获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资格。根据《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和《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中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和不同类型证券投资基金所能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策略、持仓限制、成交限制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预计该《指引》也会对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资格、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和持仓限制等方面做出相应的要求。
  据相关人士透露,相关方对信托计划参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和股指期货套利交易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但对于信托计划进行股指期货投机交易仍存在较大分歧;此外银监会对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仓位和成交方面的限制比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相关限制相对宽松一些,但具体情况仍有待《指引》最终内容的确定。

  直接投资模式
  
  私募投资管理公司长期以来积极为自己寻求一个合法的身份,如通过信托计划实现“阳光化”,基金法的修订可能解决长期困扰阳光私募的这一问题,同时也有可能为阳光私募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带来机遇。新基金法的重点完善内容之一就是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基金法管理,其中包括“合伙制基金”,届时私募基金有可能直接从事股指期货交易。
  但阳光私募直接投资股指期货仍存在以下几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是投资资格问题。,阳光私募公司投资股指期货仍需获得证监会投资许可,因此不是所有的阳光私募公司马上就能获得股指期货投资资格,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二是私募基金营运系统建设相关问题。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无论在人员配备还是在系统建设等方面都远远超过私募投资管理公司。2010年公募基金规模超过2.5万亿元,阳光私募规模约1000亿元,约占公募基金规模4%。公募基金经过多年累积和发展,逐步建立完善的TA和估值等营运系统,逐步培养出强大的营运团队,而当前绝大多数私募投资管理公司主要还是由十几人的投研团队组成,没有独立的投资营运部门。目前阳光私募的会计主体为信托公司,即由信托公司承担着阳光私募的估值核算、资金清算、利益分配等会计工作。如私募基金继续以阳光私募的身份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相关的估值清算、信息披露、利益分配等工作继续由信托公司办理;如私募公司独立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就必须首先解决投资营运相关事宜。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阳光私募是通过“合伙制”、“信托制”、“直接投资”模式或其他创新模式投资股指期货仍有待摸索和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