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91章:香港电车教育信托基金条例

发布时间:2019-08-26 04:29:15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条文标题: 详题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就设立一个名为香港电车教育信托基金的信托基金,就管理委员会主席成立为法团以出任该基金的受托人,就该基金的妥善管理,以及就与上述事宜相关的目的订定条文。

[1956年8月10日]

(本为1956年第43号)

版本日期: 30/06/1997

鉴于─

(a) Hongkong Tramways Limited(以下称为创办人)于1954年拨出资金设立一项信托,以标志香港第一辆电车行驶五十周年,又于1955年就同一目的再拨出资金,而该等资金以现金连同其应累算的利息持有,或已用作购买股份;

(b) 创办人已将以下界定的基金及其增益,永久专用作促进和鼓励经甄选的创办人雇员与前雇员子女的教育;

(c) 根据第6条成立的委员会主席宜成立为法团,以出任以下界定的信托基金的受托人: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香港电车教育信托基金条例》。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委员会”(Committee) 指根据第6条设立的委员会;

“创办人”(Founders) 指Hongkong Tramways Limited;

“创办人雇员”(employee of the Founders) 包括创办人的前雇员。

第3条 信托基金的设立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现设立一个信托基金,名为香港电车教育信托基金(以下称为基金)。

(2) 基金由以下各项组成:现金及股份,连同藉其股息或利息而累积的任何款额、派发的红股及不时给予基金的其他款项及资产,以及不时相当于上述各项的款项或投资项目。

第4条 受托人成立为法团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委员会主席为基金的受托人(以下提述为受托人),并为一个法人团体须以“The Trustee of the Hong Kong Tramways Educational Trust Fund"的名称命名,而且以该名称永久延续,起诉与被起诉,以及可以和必须备有和使用法团印章,亦可不时破毁、更换、更改和重新制造法团印章。

(2) 受托人获赋权出任受托人,并于出任期间有权获取、购买、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质或种类以及位于任何地点的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以及接受该等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的租赁,亦有权将款项投资于任何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的按揭,或投资于任何政府、市政府、法团或公司的按揭、债权证、股额、资金、股份或证券、保证,以及有权购买、获取和管有任何性质及种类的货品及实产。

(3) 受托人更进一步有权按其认为适合的条款,将当其时归属受托人的任何土地、建筑物、宅院、物业单位、按揭、债权证、股额、资金、股份或证券、保证或其他货品及实产批出、出售、转易、转让、退回、交换、分划、交出、按揭、批租、再转让、移转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4) 须盖上受托人印章的一切契据及其他文书,须在当其时身居受托人一职的人面前盖章,并须由他签署,而上述契据及文书,以及须代表受托人签署的一切其他文件、文书及文字,须由上述身居受托人一职的人签署。

第5条 基金以信托形式持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受托人须以信托并以本条例下文所载权力及条文,以及在该等权力及条文的规限下,持有基金。

第6条 管理委员会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现设立一个委员会,由该委员会管理基金。

(2) 委员会的成员如下─

(a) 创办人的主席,由他出任委员会主席;

(b) 创办人董事一名,藉创办人董事局的决议委任;

(c) 创办人的经理人;

(d) 藉创办人董事局的决议委任的其他成员不超过三名。

(3) 第(2)款(a)及(c)段指名的人,在出任其各自的职位时,为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4) 每名依据第(2)款(b)及(d)段委任的成员,任期为一段固定的三年期间,或任职至其委任藉创办人董事局的决议而被撤销并有新成员藉上述决议获委任以代替他为止。成员在任期届满后,可获再度委任,任期与前述者类似,或由新委任的成员代替他。

第7条 信托 版本日期: 30/06/1997

受托人须以委员会指示的方式运用基金,包括资本及其收益,以促进及鼓励教育,尤其是委员会认为值得承受本信托利益的创办人雇员子女的教育,但委员会须先考虑该等子女的才智、品格及行为(按委员会藉观察、报告或其他方式而觉得者),以及其父母作为创办人雇员的品格及服务年资及素质。

第8条 颁发的相隔期间、条款及条件 版本日期: 30/06/1997

奖学金、生活资助及为购置教科书所支付的款项,以及就委员会认为合适并直接或间接与第7条所列的基金主要宗旨相关的其他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包括颁发奖项,须在委员会所订立的规例不时订明的相隔期间颁发,并须在上述规例不时订明的期间和在上述规例不时订明的条款及条件的规限下持有和享有,如没有订立上述规例,则上述各项由委员会决定(不论决定是否具追溯效力);委员会可在任何时间更改或撤销根据本条订立的规例,并订立新规例以作代替。

第9条 投资项目 版本日期: 30/06/1997

受托人可按照委员会指示,将基金作出投资和持续投资,而不论该等投资项目是否获准供信托基金投资,该等投资项目亦可以同样方式于任何时间予以更改。

第10条 帐目及审计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受托人须安排为基金的一切收入及支出备存妥善的帐目,而该等帐目须由创办人董事局不时委任的一名或多于一名核数师每年最少审计一次。

(2) 一份上述帐目,连同一份委员会就上一学年的基金管理所作的报告,须于每年不迟于12月31日由委员会呈交创办人董事局。

(3) 委员会可就该等帐目及报告以委员会认为适合的方式发表,拟定常规,并可不时更改、撤销或更换该等常规。

第11条 受雇人及顾问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委员会可按其认为恰当的薪金及条款,聘用其认为为执行本条例条文所需的受雇人,亦可雇用任何专业人士,就因该等条文而引起或与该等条文相关的事宜,向委员会提供意见。

(2) 任何获如此聘用或雇用的人,其全部薪金及费用须由受托人从基金拨款支付。

第12条 管理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管理基金的费用须从基金中拨款支付。

第13条 某些情况下基金成为葛量洪奖学基金的一部分 版本日期: 30/06/1997

如有创办人清盘或不再是本港雇员的直接雇主的情况,基金即成为根据《葛量洪奖学基金条例》(第1076章)设立的葛量洪奖学基金的一部分,并当作已交予该奖学基金,而不受于发生上述情况时就基金而存续的所有信托限制,并且此后本条例条文不再适用于基金。

宪报编号: 55 of 2000

第14条 保留条文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5号第3条

,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和经由、透过他们或在他们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由2000年第55号第3条修订)

第14条 保留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女皇陛下、,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和经由、透过他们或在他们之下作申索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