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为证券方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9-08-21 16:31:15


发布部门: 证监会
发布文号: 证监机构字[2000]4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自治区《关于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为证券公司的函》(新证[2000]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为证券公司的方案。

  二、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为证券公司前,应将非证券类资产及相应的负债全部剥离,同时将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部归还。

  三、。申报材料应包括:
  ㈠筹建情况报告;
  ㈡股东会及董事会有关决议;
  ㈢非证券类资产及负债的剥离情况,并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㈣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清理情况;
  ㈤改组后新证券公司的股东名单、出资额及背景情况,公司章程(草案),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㈦新组建证券公司的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

  四、改组后新证券公司的名称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预先核准。

  五、新疆宏源信托投资公司在改组过程中,应遵守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2000年3月6日 证监机构字[2000]4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自治区《关于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为证券公司的函》(新证[2000]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为证券公司的方案。
二、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为证券公司前,应将非证券类资产及相应的负债全部剥离,同时将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部归还。
三、。申报材料应包括:
  ㈠筹建情况报告;
  ㈡股东会及董事会有关决议;
  ㈢非证券类资产及负债的剥离情况,并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㈣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清理情况;
  ㈤改组后新证券公司的股东名单、出资额及背景情况,公司章程(草案),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㈦新组建证券公司的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
四、改组后新证券公司的名称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预先核准。
五、新疆宏源信托投资公司在改组过程中,应遵守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