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4A章:英语圣公会信托(堂议会)规例

发布时间:2020-03-09 12:37:15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014章第9条)

[1930年1月18日]

(本为1930年第2号附表2)

第1条 "堂议会”一词的涵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规例中,“堂议会”(churchcouncils)一词指藉着或根据《英语圣公会信托条例》(第1014章)以该名称组成的团体。

第2条 堂议会的组成 版本日期 30/06/1997

每个堂议会由下述的人组成─

(a)教堂的驻堂圣品人或主管圣品人;

(b)教堂的资深特许助理圣品人(如有的话);

(c)数目由教堂周年会议不时决定的平信徒代表(性别不拘),该等平信徒代表必须是英语圣公会或与英语圣公会有连系的教堂的实际领圣餐教友,而且并无名列教区内其他教堂的投票人名册上。如任何候选人事先并无同意任职,则该人不可当选。有关教堂的教堂周年会议可不时藉通过决议,更改平信徒代表的人数,但更改须在决议通过之日翌年才生效;(1970年第102号法律公告)

(d)由有关堂议会决定的增选成员,人数不得超过获选平信徒代表的人数的五分之一,他们必须担任圣职或是英语圣公会的实际领圣餐教友(性别不拘),或是与英语圣公会有连系的教堂的实际领圣餐教友;(1970年第102号法律公告)

(e)在教堂周年会议中获选为香港维多利亚教区英语圣公会受托人团体成员的2名平信徒代表。(1970年第102号法律公告)

第3条 平信徒代表的选举 版本日期 30/06/1997

堂议会平信徒代表的选举须在有关教堂的教堂周年会议中进行。

第4条 平信徒代表及增选成员的任期 版本日期 30/06/1997

平信徒代表及增选成员须留任至下次教堂周年会议,但如其间因他们去世、缺席6个月、无能力行事或辞职而致职位出现空缺,则属例外。

第5条 平信徒代表或增选成员的临时空缺的填补 版本日期 30/06/1997

如堂议会的平信徒代表或增选成员去世、缺席6个月、无能力行事或辞职,则其余众成员可委任其他合资格的人代替该人行事,直至下次教堂周年会议为止。

第6条 堂议会会议 版本日期 30/06/1997

堂议会会议须按照本规例附录所列明的程序规则进行。

第7条 堂议会的秘书兼司库 版本日期 30/06/1997

每个堂议会须依照程序规则的规定,委任一名秘书兼司库。

第8条 堂议会的权力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除《英语圣公会信托条例》(第1014章)所赋予的权力外,每个堂议会亦有权─

(a)就维持其获委派的教堂工作及其他工作所需的款项,拟定每年财政预算,并采取其认为所需的步骤,以筹措、收集和分配该等款项;

(b)联同驻堂圣品人决定将一切给予教堂或由教堂收集的款项分配予什么目的,并决定所有捐款的收集方式,以及婚礼、葬礼及其他宗教仪式的收费;(1970年第102号法律公告)

(c)联同驻堂圣品人任用、罢免和(如获受托人在权力转授书中如此授权)支付薪金予助理圣品、琴师及下属人员,并决定他们的任期条件或雇用条件:但除非获主教书面批准,否则任何圣品人的任用或罢免均属无效;

(d)就影响有关教堂福利的事宜向主教作出申述;

(e)就下列所有或任何事宜订立规例─

(i)堂议会会议的举行及会议事项的进行;

(ii)堂议会收支帐目的备存;

(iii)所有关于堂议会事务的其他事宜:但除非在教堂周年或特别会议中通过,否则任何规例均属无效,而任何规例亦不得与《英语圣公会信托条例》(第1014章)的条文或受托人根据该条例订立的规例有所抵触。

第9条 堂议会须备存帐目 版本日期 30/06/1997

每个堂议会须向第17条所规定的教堂周年会议,提交紧接会议之前一年截至12月31日为止的帐目,列明堂议会在该年度的收支,并连同一份列明该议会在帐目日期持有的资金及财产(如有的话)的报表。该等经妥为审计的帐目及报表连同对教堂的结构、物品及礼拜用品的报告须予呈交,以供在该会议或其延会上批准。该等帐目、报表及报告如获得批准,则须由会议主席签署,并随即在教堂的正门或正门附近,或在堂区内任何由堂议会酌情决定的显眼地方公布和张贴。堂议会须向受托人提交该等帐目、报表及报告的文本一份。

第10条 备存洗礼、婚礼及葬礼的注册纪录册 版本日期 30/06/1997

每个堂议会须就在教堂举行的所有洗礼、婚礼及由圣品人主持的葬礼,安排备存妥当的注册纪录册。

第11条 置备保管注册纪录册的保险箱 版本日期 30/06/1997

每个堂议会须置备一个防火保险箱,以稳妥保管属于教堂的所有注册纪录册。

第12条 置备财产清单 版本日期 30/06/1997

每个堂议会须置备和更新由其负责的所有教堂财产的清单。

第13条 竖立纪念碑像 版本日期 30/06/1997

如获受托人在权力转授书中如此授权,则堂议会可按照主教所订立的规例,准许在教堂或其范围内竖立任何纪念碑像、石碑或其他纪念物,或命令将其移走,但如事先未获主教书面同意,则不得竖立或移走该等纪念碑像、石碑或其他纪念物。

第14条 对教堂或家具的改动 版本日期 30/06/1997

如获受托人在权力转授书中如此授权,则堂议会可对教堂或教堂内的家具作出改动,并可增补或更新附于教堂或在教堂内的礼拜用品,但如事先未获主教书面同意,则不得作出此等改动、增补或更新。

第15条 主教的权力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如在处理堂议会事务方面出现困难,而《英语圣公会信托条例》(第1014章)或其规例没有就此作出规定,或如堂议会与驻堂圣品人不能就需要他们共同行动的事宜达成协议,则主教可作出他觉得必需的指示。

(2)如堂议会过半数的平信徒成员或投票人名册上十分之一的投票人向主教作出申述,而主教认为该等申述显示有足够因由,则主教须召开堂议会特别会议或教堂会议,并须亲自担任会议主席或委任一名主席主持会议。

第16条 投票人名册 版本日期 30/06/1997

投票人名册

(1)每个堂议会须拟备投票人名册,并须将声称是有关教堂的合资格投票人而其声称又获认许的人的姓名记入名册中,而只要他们保持作为有关教堂合资格投票人的资格,则可保留名列在投票人名册上。

(2)圣约翰座堂的初步投票人名册须由座堂主任牧师拟备,九龙圣安德烈堂的初步投票人名册须由该堂的主任牧师拟备,九龙塘基督堂的初步投票人名册须由该堂的主任牧师拟备。至于其他教堂的初步投票人名册,则须由各堂的驻堂圣品人拟备。(1970年第102号法律公告)

(3)每份名册须由有关的堂议会在组成时备存和修订。该等名册须每年在举行教堂周年会议之前最少28天修订。修订的通知须在进行修订之前最少14天张贴于下文就召开教堂周年会议的通知所订明的地方。

(4)投票人名册须以堂议会指定(如属初步投票人名册,则由驻堂圣品人指定)的方式藉张贴于有关教堂的正门或正门附近而公布,除初投票人名册外,投票人名册须持续接受新投票人登记,直至教堂周年会议举行之前的14天为止。

(5)合资格的投票人须年届18岁或以上,性别不拘,并且─

(a)已领洗,是英语圣公会或与英语圣公会有连系的教堂的教友;及

(b)不属于任何与英语圣公会没有连系的宗教团体;及

(c)没有名列教区内其他教堂的投票人名册上;及

(d)已签署下列声明书:本人是[教堂名称]的教友,现声明本人已年届18岁,居于,是英语圣公会或与英语圣公会有连系的教堂的教友,并不属于任何与英语圣公会没有连系的宗教团体,亦没有名列教区内其他教堂的投票人名册上。

日期:19年月日

(签署)................

(6)投票人名册上合资格人士的数目,须每年在教堂周年会议后一个月内向主教或主教代理人报告。

第17条 教堂周年会议 版本日期 30/06/1997

教堂周年会议

(1)每个教堂须每年于5月31日或之前为合资格并妥为登记的投票人举行教堂周年会议,以─

(a)接受和考虑堂议会提交的─

(i)一份或多于一份投票人名册;

(ii)堂议会事务周年报告;

(iii)教堂财政报表;

(b)选举代表作为香港维多利亚教区英语圣公会受托人团体成员;

(c)选举堂议会;

(d)选举代表加入英语牧区联议会;

(e)选举教区副执事;

(f)选举核数师;

(g)处理与教堂事务相关的其他事宜。(1970年第102号法律公告)

(2)所有上述事宜须公开作自由讨论,而在建议通过报告之前,与会者可就教堂事宜提出问题,或藉动议一般决议或动议给予堂议会有关其履行职责方面的特别建议,以带来对教堂整体利益事宜的讨论。该会议有权延会和决定会议的时间及程序规则。

(3)会议须由驻堂圣品人或主管圣品人以采用以下格式的通知书召开,该通知书须在会议当日之前一段包括2个星期日的期间张贴在教堂正门或正门附近。会议须按堂议会指示的地点、日期及时间举行,如无指示,则须按驻堂圣品人或主管圣品人所订定者举行。

通知书的格式

现特此通知,教堂的教堂周年会议将于19年月日(星期)午时分在为以下目的举行,即─

(a)选举代表加入香港维多利亚教区英语圣公会受托人委员会;

(b)选举堂议会;

(c)选举代表加入英语牧区联议会;

(d)选举教区副执事;

(e)选举核数师;

(f)接受和考虑堂议会提交的─

(i)一份或多于一份投票人名册;

(ii)堂议会事务周年报告;

(iii)教堂财政报表;

(g)处理与教堂事务相关的其他事宜。

日期:19年月日

............

驻堂圣品人

(4)圣约翰座堂、九龙圣安德烈堂、九龙塘基督堂或由《英语圣公会信托条例》(第1014章)条文规管的其他教堂的教堂周年或特别会议的法定人数为15名投票人。(1970年第102号法律公告)

(5)驻堂圣品人或主管圣品人如出席会议,则须担任会议的主席,如他们没有出席,则出席的投票人须互选主席以主持会议,但如主席属圣品人,则他在堂议会的选举中并没有投票权(投决定票除外)。

(6)(a)候选人须获一名投票人提名和另一名投票人和议,而提名及和议须以在会议前先向会议召集人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作出,或在会议上作出。

(b)如获提名的候选人数目较席位空缺数目为多,则须在会议上进行选举,除非有最少3名出席的投票人要求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则作别论。

(c)在每次选举中,名册上每名投票人的选票数目与候选人的数目相同,但一名投票人不得对任何一名候选人投超过一票。

(d)如出现票数均等而需要投决定票,则主持选举的人得投决定票。

(e)主持选举的人须随即公布选举结果,并须将结果的通知张贴在教堂的正门或正门附近,通知须在选举日期之后一直张贴不少于14天。

第18条 上诉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上诉

任何针对投票人名册的登记或投票的准许或拒准的上诉,或针对选举结果报告的上诉,须在该准许或拒准或结果(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公布日期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驻堂圣品人提出。堂议会须组成一个委员会,而任何上诉均须由委员会指派的2名或以上的委员会成员考虑和决定,其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第19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引称

本规例可引称为《英语圣公会信托(堂议会)规例》。

附录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6及8条]

堂议会的程序规则

1.堂议会会议

每个堂议会每年须召开会议不少于4次。会议须由主席召开,如会议次数不超过4次,则须尽可能每季召开一次。

2.召开会议的权力

主席可随时召开堂议会会议。如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堂议会成员为此目的签署请求书,而主席收到请求书后7天内拒绝或忽略照办,则该等成员可随即召开会议。

3.开会通知

除第7段另有规定外,堂议会会议的通知须在开会之前最少10整天张贴在教堂正门或正门附近,通知上须载明拟举行会议的时间及地点,并须由堂议会主席或召集会议的人签署,或由代表堂议会主席或召集会议的人。

4.动议事项通知

堂议会成员可随时将动议事项的书面通知送交秘书。会议通知须在每次开会之前不少于7天送交堂议会的每名成员,通知上须载明会议的时间及地点,并须由秘书或代表秘书签署。通知亦须载有会议议程,其中包括秘书已接获通知的任何动议。

5.会议法定人数及议程

除非出席堂议会会议的人数是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或以上,否则会议不得处理任何会务。又除非获四分之三的出席成员同意,否则会议不得处理没有在议程载明的事项。

6.议事程序

堂议会会议须按照议程所列明的次序处理会议事项,但如堂议会藉通过决议另有决定则除外。

7.以短时间的通知召开紧急会议

如有突发紧急事件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堂议会即时采取行动,则主席可在给予有关堂议会的成员不少于3天的书面通知下召开会议,但在此等会议中,处理会务所需的会议法定人数为有关堂议会当其时的成员的过半数,而且除在召开会议的通知中所指明的事项外,不得处理其他事项。

8.会议地点

堂议会会议在堂议会所指示的地点举行,或如堂议会没有指示,则由主席指示。

9.以过半数票作出决定

除前述规则另有规定外,出席会议的堂议会成员所提出的任何动议均须提交会议,并由出席会议和就该等动议投票的成员以过半数票决定。

10.决定票

如票数均等,则会议主席得投第二票或决定票。

11.会议纪录

出席堂议会会议成员的姓名须记录在会议纪录中。如就任何问题进行投票时出现分歧意见,而占过半数或占少数的投票人如此要求,则须将投票人的姓名记录,以显示每名成员如何投票:但如会议决定对任何问题进行不记名投票,则须采用不记名方式投票。

12.延会

堂议会会议可将会议押后在会议所决定的时间和根据第8段获批准的地点举行。

13.议会的秘书

堂议会可委任堂议会的一名成员在无酬金的情况下出任堂议会秘书。如无委任任何成员如此行事,则堂议会须委任其他合适的人出任秘书,并给予他议会认为适合的酬金(如有的话)。秘书须管理投票人名册及关于堂议会当时事务的一切文件,并须负责备存会议纪录和记录堂议会通过的所有决议,并将他的地址通知英语牧区联议会的秘书。

14.议会的司库

堂议会须委任一名或超过一名成员单独或共同地在无酬金的情况下出任司库一职。

15.委任委员会的权力

堂议会可就区内各种不同的教会工作委出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可包括非堂议会成员。驻堂圣品人是各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16.释义

任何在本规则的释义上出现的问题须转交主教处理,主教或主教委任代表他的人作出的决定,即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