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委关于苏州市信托投资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21-03-24 20:06:15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委
发布文号: 证监查字(1998)48号

  苏州市信托投资公司
  最近,我会对你公司违规炒作“东大阿派”股票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你公司以下违规行为:
  一、操纵“东大阿派”股价
  1997年1月起,你公司利用其开立的9个个人帐户和1个机构帐户,通过集中资金、连续交易和虚买虚卖等方式操纵“东大阿派”股价。经查实,你公司通过以上10个帐户动用资金5895.84万元,连续买卖“东大阿派”股票,从1997年1月至3月期间,合计日交易量平均占“东大阿派”每日总成交量的10%以上,最大时达47.7%,其中仅在3月10日一天,连续买卖“东大阿派”股票就达180笔。除集中巨额资金进行连续交易外,还在这些帐户上虚买虚卖。如1997年1月20日,通过10个帐户共卖出72500股,买入215980股;2月25日,买入480000股,卖出11000股。通过上述行为,共获利29142060.49元,尚余“东大阿派”股票28000股。
  你公司利用多个股票帐户,采取集中资金、连续大量买卖等方式,操纵“东大阿派”股价,违反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 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和第(五)项所述“以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的规定,构成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 八条第(一)项所述“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述“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股票市场价格,或者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股票发行、交易”的行为。

  二、挪用客户保证金
  你公司的9个个人帐户通过挪用客户保证金操作“东大阿派”股票,最大挪用额为4567.1万元,构成了《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六)款所述“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

  三、机构开立个人帐户用于自营
  你公司于1996年12月开立了9个个人帐户用于自营业务,构成了《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 十四 条第(二)款“以自营帐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的行为。
  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1.对你公司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29142060.49元,并处以罚款200万元;
  2.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2个月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下将所余“东大阿派”股票卖出,如有盈利,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没收款和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975108101001,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