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0 06:45:1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分行:
  去年底,。,望研究执行。。
  附件一、




  1985年,改革了全国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实行了“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一年多的实践证明,改革方向是正确的,办法是可行的,对加强货币信贷的宏观控制和搞活金融是有效的。,,现就1987年完善信贷资金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完善信贷计划分层次管理的体制
  1987年国家综合信贷计划划分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国家综合信贷计划。、专业银行和其他全民所有制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来源与信贷资金运用计划,以此确定金融宏观控制目标。。
  第二层次,。,以此确定货币发行量和对专业银行贷款规模。。
  第三层次,专业银行(包括其他全民所有制金融机构,下同)信贷计划。指专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于信贷资金运用计划,以此确定专业银行资金营运的目标和信贷规模。由各专业银行编制和管理。
  专业银行系统的信贷资金,如何分层次控制,由各专业银行总行确定。,。
  从1987年起,、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省、区、,,并报总行。,,进行综合平衡,,以此确定全国贷款的总规模、。,、区、市分行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1987年开始,试编全社会金融规划(具体办法另定)。
  二、完善信贷计划编制程序
  科学的决策程序,是有效控制信贷资金的保证。今后编制国家综合信贷计划,要坚持按经济合理增长率、物价计划上升率和货币流通速度变化,先确定货币供应量(现金+存款)的增长幅度,测定信贷资金来源,并以此确定贷款规模,以货币供给制约资金需求。同时要根据长短期资金来源的构成,确定长短期资金运用的比例。按照先生产后基建的顺序,先安排流动资金贷款,后安排固定资产贷款,确保货币供给的合理增长。
  三、实行双项目标控制
  金融宏观控制,最终要过渡到控制货币供应量。鉴于我国的市场机制和金融控制手段还不健全,目前仍以控制贷款总规模为主,同时着手研究如何控制货币供应量,1987年,总行开始试测货币供应量,争取1988年公布。考察双项控制目标,既要用绝对数,又要用相对数(增长幅度),以便在实践中计算、考核和控制,并随经济的变化而灵活调整。
  专业银行贷款规模,除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令性计划外,其他贷款均为指导性计划,继续实行多存多贷的政策,多吸收存款,可以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四、加强对人民银贷款的管理
,是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基本手段。从1987年起,:
,确定对专业银行的贷款计划,并根据专业银行和各地区历史的和当年的主要经济数据、金融数据,,通过增减贷款,控制全国贷款总规模。
、区、市分行,根据经济发展和银根松紧情况,在总行核批的贷款额度内,对专业银行按月、按季灵活掌握发放,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三)实行“合理供给,确定期限,有借有还,周转使用”的贷款原则,,使之真正成为借贷关系,,周转使用,促进专业银行讲求经济核算,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节性贷款和再贴现,,用于专业银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两类贷款必须分别进行平衡、管理和控制。年度性贷款资金来源有余,可用于短期贷款。短期贷款的资金来源有余,不能用于年度性贷款。
  (五)实行“条块结合”的贷款分配办法。既要克服“条条”分割,又要防止“块块”管理可能形成的“画地为牢”。
  (六)将贷款的实贷权下放到二级分行,。
  五、坚持实行计划与资金分开管理的原则,实行“实贷实存”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后,由于各项存款和银行信贷基金,大部分划归专业银行,专业银行已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应具有自行筹集信贷资金的能力。,只是给专业银行组织运用信贷资金,确定一个“笼子”和目标。专业银行实现贷款规模所需的资金,主要面向资金市场,通过吸收存款、发放金融债券、同业借拆等形式筹措。。
  六、调整建设银行缴存存款的比例
  从1987年1月开始,建设银行缴存存款的比例由30%调到10%,其他专业银行和上海、深圳仍按原规定执行。
  七、改进贷款利率的管理办法
  1987年,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贷款利率,一是实行分档次管理,二是实行期限差别利率和行业差别利率,三是严格罚息制度。具体办法另定。
  八、改进联行清算办法
  进一步改革全国联行清算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成立一个独立于各专业银行的全国清算中心。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一个过度时间。从1987年起,跨系统的汇划款不再代签报单,改为转汇的办法,先相互清算资金,后发出报单。具体办法另定。
  九、开放和发展短期资金拆借市场 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不包括资金供应,专业银行发生临时周转资金不灵,通过开展同业短期资金拆借,是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机相互调剂资金余缺的重要渠道。、组织和管理下,各地可以开办同业拆借市场,凡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均可参加。拆出拆入资金,要坚持自愿互利原则,拆借利率,由双方议定。拆入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不搞同业拆借。在办好同城拆借市场的同时,逐步发展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跨市、跨省、跨系统的多层次拆借市场。
  十、搞好预测和监测
  科学的预测和监测,是实现今融宏观控制的有力工具,对信贷计划和信贷资金的管理,要由过去“一次计划管全年”,忙于分配指标,调整指标,转向经常地进行预测和监测。各级银行在编制、检查好年度信贷计划的基础上,要着重搞好季度、月度预测。不仅要预测信贷规模的增减变化,还要了解和预测与此相关的生产、市场和国民收入分配的动向,对宏观经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不仅要对信贷投向的变动趋势作出分析,还要对信贷资金来源的可能性作出判断。要逐步建立一套反映货币供应是否适量、反映贷款期限构成、考核信贷资金占用水平的信贷资金使用效果的监测指标体系,把宏观控制目标分解为可以具体计量和考核的指标,按季监测按年向上级行报告。
  十一、推动专业银行完善和改革信贷资金管理体制
  为了实现银行企业化。当前要进一步改革专业银行系统内在资金分配调拨上的供给制,改变指标管理办法,使系统内外和上下左右都成为存贷关系。坚持联行汇差资金与信贷资金分开管理,坚持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专项管理。进一步打破“条块”封锁,灵活调度资金,逐步形成纵横交错、内外通开的资金管理体系。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是宏观调节控制的重要手段。,以保持货币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合理化。

第三条 ,要坚持“合理供给,确定期限,有借有还,周转使用”的原则。,。要讲求资金的正常周转和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第五条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信贷资金营运基本正常。
  (三)还款资金来源有保障。

第六条 ,按期限分为四种:
  (一)年度性贷款。用于解决专业银行,因经济合理增长引起的年度性信贷资金不足。其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二)季节性贷款。主要解决专业银行,因信贷资金先支后收或存贷款季节性下降上升等因素引起的暂时资金不足。其期限,一般为两个月,最长不超过四个月。
  (三)日拆性贷款。主要解决专业银行因汇划款项未达等因素,发生临时性资金短缺。其期限,一般为十天,最长不超过二十天。
  (四)再贴现。用于解决专业银行因办理票据贴现引起的暂时资金不足。其期限,从再贴现之日起至贴现票据到期日止,一般应掌握在六个月以内。


第四章 贷款申请、审批和收回


第七条 ,编制年度(分季)和季度(分月)信贷计划和借款计划,分别提出年中(季中)最高借款数和年末(季末)借款数,。报送年度(季度)计划时,应同时分析上年度(上季度)的执行情况和预测下年度(下季度)的资金趋势。

第八条 ,申请书》,加盖有效印签,。

第九条 、银根松紧和贷款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和贷款期限。,应填写借款借据,一式五联(格式由分行自定),据以办理用款手续。

第十条 贷款到期,专业银行应主动办理还款手续。到期不办还款手续的,,必要时从其存款帐户扣收。


第五章 贷款利率


第十一条 ,即:对不同种类、不同期限的贷款,按不同的利率档次计收利息。,并根据国家政策和放松、紧缩银根的需要,随时调整。

第十二条 逾期贷款要计收罚息。计息方法,从贷款到期的次日起,改按每天万分之三计收。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三条 ,分级管理”。,、区、市分行(包括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下同)的年度信贷计划和贷款额度。、区、市分行根据总行下达的年度信贷计划和贷款额度,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编制季度分月贷款计划并报总行备案。在执行中,要加强对信贷资金的分析和预测,充分利用时间差、地区差、行际差、灵活调度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率。

第十四条 。年度性贷款额度有余,可以作为短期贷款(包括季节性贷款、日拆性贷款和再贴现,下同)使用;短期贷款额度有余,不得作为年度性贷款使用。,短期贷款必须于年末以前收回。


第七章 贷款检查和考核


第十五条 。如发现贷款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或信贷投向不合理等情况,要督促其纠正,纠正不力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专业银行向辖内行处下达信贷计划,。、季、年度信贷、现金收支情况执行表和资金平衡表。专业银行向其上级行报送企业资金占用情况和贷款效益等统计报表,应同时抄送开

第十七条 、,。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如另有规定的,则按专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区、市分行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


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发挥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简称信托机构,下同)在筹集、融通资金和支持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省、区、市分行)批准并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信托机构,其人民币信托资金,均按本办法管理。外汇信托资金管理办法另定。

第三条 ,编制年度信托资金计划,。、区、市分行审核汇总,。,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并经批准后,分别核定各省、区市的信托资金计划。、区、市分行在总行核定的信托计划内,核批各信托机构的信托资金计划,并负责组织执行。
  全国性信托机构的信贷资金收支计划,、上报和审批,并负责组织执行。

第四条 信托机构的投资或贷款分为委托和信托两类:
  一、委托投资或贷款,系委托人指明项目的投资或贷款,为代理业务。投资或贷款的经济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资金由委托人提供。坚持先拨后用,先存后贷。
  二、信托投资或贷款,以信托机构自行筹措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或贷款。由信托机构承担投资或贷款的经济责任。资金来源主要通过发行债券、股票和同业拆借等方式筹措。

第五条 信托机构可以在下列范围内吸收一年期以上(含一年)的信托存款:
  一、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
  二、企事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
  三、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
  四、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
  五、各种学会、基金会的基金。
  所有信托机构不得在上述范围以外吸收存款。

第六条 ,。
  委托存款(即委托人拨付指明项目的委托投资或贷款资金)与信托存款必须严格划分,如实反映。委托存款减去委托投资或贷款后的结余额,可暂不缴存款准备金。信托存款应按实际余额缴存存款准备金。

第七条 信托机构每月月后五日内,。最后一天为节假日可以顺延
  对应缴存款准备金,因资金不足发生欠缴的金额,。对查出迟缴、少缴的金额,。

第八条 。信托机构办理信托投资、贷款业务所需要的资金,要坚持自求平衡的原则,量入为出,以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不得留资金缺口。

第九条 信托机构不仅要有最低限度的实收资本金,而且要随着信托业务的发展,不断补充。补充的来源,一是发行股票,二是从每年利润中提留一定比例,三是由地方或主管部门增拨。

第十条 ,连同实收资本金,属于信托机构的营运资金。按照国家政策和计划,自主经营,合理运用,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讲求效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信托机构正常的资金收支活动。

第十一条 信托机构当年发放的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贷款和租赁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增加的信托存款、发行债券与实收资本金之和的60%。根据国家宏观控制的需要,。
  信托机构办理的信托与委托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贷款和租赁,要纳入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之内。

第十二条
  1.全国性信托机构,、贷款
  2.省、区、市和地区的信托机构,、贷款帐户。
  信托机构对同城资金结算,,,不准透支。

第十三条 凡批准同时经营外贸进出口和技术引进业务的信托机构,其非金融信托业务必须分开核算,单立帐户。帐务未分开,资金收支混在一起的,。

第十四条 ,收款或付款单位在同城专业银行开户的,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办理。异地结算汇划资金,,。汇入单位在异地专业银行开户的,。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六条 信托机构要执行国家的投资政策和利率政策。信托存、贷款利率,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信托机构在营运中,由于先支后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但要逐笔申请,确定期限,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未经批准贷款不得跨年占用。,不得超过信托机构的实收资本金和缴存存款之和。贷款到期不能收回时,按每天万分之三计收利息。

第十八条 信托机构与信托机构之间,信托机构与专业银行之间,可以短期折借资金、调剂资金余缺。拆借的利率和期限,由双方自行商定。

第十九条 、统计项目,、资金平衡表、会计决算表,以及经营状况和投资、贷款效益分析等报表。、区、市分行应及时汇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