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7章:英国劳合银行(合并)条例

发布时间:2020-06-21 05:37:15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详题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就英国劳合国际银行有限公司*的业务归属英国劳合银行一事,以及就其他有关事宜订定条文。

[1985年7月12日]

(本为1985年第43号)

注:

*"英国劳合国际银行有限公司”乃“LloydsBankInternationalLimited"之译名。

弁言 版本日期 30/06/1997

鉴于─

(1)英国劳合银行(下称“劳合银行”)是根据《1862年公司法令》(1862c.89U.K.)成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公众公司;

(2)英国劳合国际银行有限公司*(下称“劳合国际”)是一私人公司,根据1948至1967年《公司法令》++(即《1967年公司法令》@(1967c.81U.K.)所界定者)以Lloyds

BolsaInternationalBankLimited的名称成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亦是劳合银行的全资附属公司;

(3)劳合国际是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领有牌照的银行,在香港及其他地方经营银行业务;

(4)劳合银行在联合王国及其他地方经营银行业务;

(5)为更妥善进行劳合银行公司集团的业务,宜就劳合国际的业务归属劳合银行,使该集团所经营的业务得以合并一事订定条文,并宜使该项业务合并实行时,该集团业务的经营及连续性不受干扰;

(6)《1985年英国劳合银行(合并)法令》**(1985c.ixU.K.)就该项合并订定条文;

(7)宜就在香港实行该项合并订定条文:

注:

"《1862年公司法令》”乃“CompaniesAct1862"之译名。

*"英国劳合国际银行有限公司”乃“LloydsBankInternationalLimited"之译名。

++"《公司法令》”乃“CompaniesAct"之译名。

**"《1985年英国劳合银行(合并)法令》”乃“LloydsBank(Merger)Act1985"之译名。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英国劳合银行(合并)条例》。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在本条例中,除所述标的或文意另有所指外─

“抵押”(security)包括按揭或押记(不论是法律上的或衡平法上的)、债权证、汇票、承付票、担保、留置权、质押(不论是实有的或法律构定的)、押货预支、作为抵押的转让、弥偿、抵销权、承诺或用作保证就法律责任付款或解除法律责任(不论是现存的或将来的、或有的或实有的)的其他方式;

“法律责任”(liabilities)包括每一种类的责任及义务(不论是现存的或将来的、或有的或实有的);

“客户”(customer)指任何在劳合国际或劳合银行(视属何情况而定)开有银行帐户,或与劳合国际或劳合银行有其他事务往来、交易或安排的人;

“指定日期”(appointedday)指─

(a)为达致施行英国法令的一般目的而根据该法令第3条指定的日期;或

(b)就有关业务的任何部分而言,为该部分而根据英国法令第3条指定的日期;

“英国法令”(UKAct)指《1985年英国劳合银行(合并)法令》*(1985c.ixU.K.);

“财产”(property)指每一种类的财产及资产,以及每一种类的权利(不论是现存的或将来的、或有的或实有的),并包括以信托方式持有的财产以及每一种类的抵押、利益及权力;

“现有”(existing)指紧接指定日期之前存在、未完结或有效;

“劳合国际”(LBI)指英国劳合国际银行有限公司;

“劳合银行”(Lloyds)指英国劳合银行;

“业务”(theundertaking)指劳合国际的业务经营及所有现有财产及法律责任,不论该等财产及法律责任属何种性质,但依据1948至1983年《公司法令》@(即《1983年公司(实益权益)法令》+(1983c.50U.K.)所界定者)的条文须由劳合国际备存的文件除外;

遗嘱”(will)包括遗嘱更改附件及任何其他遗嘱性质文字。

(2)在第8、9、10及11条中,指定日期即是为达致施行英国法令的一般目的而指定的日期。

(3)本条例中任何提述劳合国际的财产或法律责任之处,即为提述劳合国际当其时(不论是以享有实益权益的人身分或以任何受信人的身分)享有的财产或承担的法律责任,不论该等财产或法律责任位于何处或在何处产生,不论劳合国际能否将其转让,亦不论劳合国际根据香港法律或香港以外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而享有该等财产或承担该等法律责任。

注:

*"《1985年英国劳合银行(合并)法令》”乃“LloydsBank(Merger)Act1985"之译名。

"英国劳合国际银行有限公司”乃“LloydsBankInternationalLimited"之译名。

+"《1983年公司(实益权益)法令》”乃“Companies(BeneficialInterests)Act1983"之译名。

第3条 指定日期的公告 版本日期 30/06/1997

劳合银行须于宪报刊登公告,公布为达致施行英国法令的一般目的而根据该法令第3条指定为指定日期*的日期。

注:

*指定日期:1986年1月1日。

第4条 承认劳合国际的业务归属劳合银行 版本日期 30/06/1997

现宣布─

(a)除(b)段另有规定外,在为达致施行英国法令的一般目的而指定的日期当日,就香港法律而言,有关业务无须再作转易而凭借英国法令当作已归属劳合银行,犹如就各方面而言,劳合银行与劳合国际在法律上是同一人一样;

(b)如依据英国法令第4(3)条,劳合银行就有关业务的任何部分的归属而指定的日期,迟于为达致施行英国法令的一般目的而指定的日期,则就香港法律而言,该部分业务无须再作转易而凭借英国法令当作已在该较后日期归属劳合银行。

第5条 信托财产及遗嘱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任何财产如于紧接指定日期之前由劳合国际持有,不论是单独持有或联同任何其他人持有,亦不论是以任何信托契据、授产契、契诺、协议或遗嘱的受托人或保管受托人身分(不论原先是否如此获得委任,亦不论是经签署或盖章或藉任何法庭的命令委任)持有,或以死者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的身分、或藉任何法庭的命令委任的司法受托人身分、或其他受信人身分持有,而凭借本条例当作已归属劳合银行,则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该财产由劳合银行单独持有或联同上述其他人持有(视属何情况而定),而劳合银行具有有关信托所给予劳合国际的同一身分,并拥有和受限于对该等信托适用的权力、条文及法律责任。

(2)任何财产归属具有第(1)款所提述受信人身分的劳合国际所根据或凭借的任何现有文书或法庭命令(如属遗嘱,则包括遗嘱认证的授予书)(不论仅藉该文书或命令或藉《1972年英国劳合保莎国际银行法令》**(1972c.viU.K.)的施行),以及订明劳合国际因以该受信人身分提供服务而获付或留存酬金的上述文书或命令的任何条文或任何现有合约或安排,于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在文意许可的情况下,犹如其中任何提述劳合国际之处(不论属原有或藉《1972年英国劳合保莎国际银行法令》**(1972c.viU.K.)的施行)(提述劳合国际的条款及条件或其收费率之处除外,不论提述的措辞为何,亦不论是明订或隐含),由提述劳合银行所取代一样地解释和具有效力。

(3)任何遗嘱性质的馈赠均不得仅因本条例任何条文的施行而废止。

注:

**"《1972年英国劳合保莎国际银行法令》”乃“Lloyds

BolsaInternationalBankAct1972"之译名。

第6条 补充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不损害前述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除本条例另有相反条文规定外,本条下述条文对香港以内的事宜或受限于香港法律的事宜具有效力─

(a)以劳合国际为立约一方的每份合约(不论是否以书面作出),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犹如是以下情况而具有效力─

(i)立约一方为劳合银行,而非劳合国际;

(ii)任何提述劳合国际之处(不论措辞为何,亦不论是明订或隐含),而涉及于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须办理的任何事情者,均以提述劳合银行取代;

(iii)任何提述劳合国际各董事或任何一名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之处(不论措辞为何,亦不论是明订或隐含),而涉及于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须办理的事情者,即为提述劳合银行各董事,或劳合银行为该目的而委任的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视情况所需而定),或如无上述委任,则为提述身分与首述的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最为接近的劳合银行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及

(iv)如该合约关乎当其时只部分归属劳合银行的财产或法律责任,则该合约在可由劳合国际或可针对劳合国际强制执行的范围内,构成两份独立的合约,其中一份可就该等财产或法律责任中已如此归属劳合银行的部分而由劳合银行或针对劳合银行强制执行,但不可就另一部分的财产或法律责任如此强制执行,另一份合约则可就该等财产或法律责任中并无如此归属劳合银行的部分而由劳合国际或针对劳合国际强制执行,但不可就另一部分的财产或法律责任如此强制执行。

(b)任何法定条文、任何劳合国际并非立约一方的现有合约的任何条文,以及任何其他现有文件(合约及遗嘱除外)的任何条文适用于以上(a)(ii)及(iii)段适用的合约时,该段亦适用于上述各条文:但该两节并不适用于任何规管劳合国际业务的经营的成文法则所订定的任何现有授权或豁免。

(c)劳合国际与任何客户之间的任何帐户,于指定日期当日成为劳合银行与该客户之间的帐户,规限该帐户的条件及附带条件与前相同;就各方面而言,该帐户须当作为连续的同一帐户:但本条例并不影响劳合银行或该客户更改设有任何帐户的条件或附带条件的权利。

(d)给予劳合国际的任何现有指示、命令、指令、委托、授权书、权限、承诺或同意(不论是否以书面作出,亦不论是否与任何帐户有关),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犹如是给予劳合银行一样地具有效力。

(e)向劳合国际开出或发出或由该银行承兑或背书或于其任何营业地点付款的任何可流转票据或付款单,不论是在指定日期之前、当日或以后所开出、发出、承兑或背书者,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具有同样效力,犹如该票据或付款单向劳合银行开出或发出或由该银行承兑或背书或于该银行的同一营业地点付款一样。

(f)劳合国际以受寄人身分对任何文件、纪录、货品或其他物件的保管,须于指定日期当日移交劳合银行,而劳合国际根据关乎上述文件、纪录、货品或物件的任何委托保管合约而具有的权利及义务,须于该日成为劳合银行的权利及义务。

(g)(i)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由劳合国际或该银行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托人持有、用作保证就任何法律责任付款或解除任何法律责任的任何抵押,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须由劳合银行持有,或由上述代名人、代理人或受托人为劳合银行持有(视情况所需而定),并可由劳合银行(不论为该银行本身的利益,或为任何其他人的利益)用作保证就该法律责任付款或解除该法律责任的抵押;

(ii)就按照本条例条文归属劳合银行的任何抵押及以其作为保证的任何法律责任而言,劳合银行所享有的权利及优先权,以及规限该银行的义务及附带条件,与劳合国际如继续持有该抵押本来会享有的及受规限的一样;

(iii)在不损害第(ii)节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如劳合国际与劳合银行之间有任何现有法律责任存续,而劳合国际或劳合银行或两者其中之一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托人就该法律责任持有任何抵押,则为行使该抵押权或将该抵押变现起见,即使有关业务或其中任何部分归属劳合银行,该法律责任须当作继续有效;

(iv)第(i)、(ii)或(iii)节所提述并扩及未来放款或法律责任的任何抵押,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可由劳合银行(不论为该银行本身的利益,或为任何其他人的利益)用作保证未来放款及未来法律责任获得付款或解除的抵押,其可供使用范围及方式,在各方面均与在紧接该日之前,其作为劳合国际或劳合银行(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未来放款或须获解除的法律责任的抵押一样。

(h)劳合国际的任何权利或法律责任,如凭借本条例而当作为劳合银行的权利或法律责任,则劳合银行及所有其他人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即具有同样的权利、权力及补救办法(尤其是提出法律程序或在法律程序中抗辩、向任何主管当局提出或反对申请的权利及权力),以确定该项权利或法律责任,或使该项权利或法律责任可强制执行,或强制执行该项权利或法律责任,犹如该项权利或法律责任在任何时候均属劳合银行的权利或法律责任一样;而由劳合国际提出或针对劳合国际提出、并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现有或待决的任何法律程序或向任何主管当局提出的申请,均可由劳合银行继续进行或继续针对劳合银行进行。

(i)判劳合国际胜诉或败诉的任何判决或裁决的规定,如于指定日期之前仍未获完全满足,则在指定日期当日,在可由或可针对劳合国际强制执行的范围内,成为可由或可针对劳合银行强制执行。

第7条 雇佣合约 版本日期 30/06/1997

(1)第6(a)条适用于劳合国际雇用任何人的雇佣合约;而根据该合约受雇于劳合国际及劳合银行,就各方面而言,须当作连续受雇于同一雇主。

(2)劳合国际任何董事、秘书或核数师,不得仅凭借本条例而成为劳合银行的董事、秘书或核数师(视属何情况而定)。

第8条 退休金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构成或关乎在香港设立并名为英国劳合国际银行有限公司公积金*的基金的信托契据及规则,于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在文意许可的情况下,犹如其内任何提述劳合国际之处,由提述劳合银行所取代一样地解释和具有效力。

(2)凭借本条例而成为劳合银行高级人员或雇员的任何劳合国际的高级人员或雇员,不得凭借本条例而有权参加劳合银行的任何退休基金,而劳合银行的任何现有高级人员或雇员亦不得凭借本条例而有权参加劳合国际的任何退休基金或英国劳合国际银行有限公司公积金*。

注:

*"英国劳合国际银行有限公司公积金”乃“LloydsBankInternationalLimitedStaffProvidentFund"之译名。

第9条 证据:簿册及文件 版本日期 01/06/1999

(1)凡簿册及其他文件在指定日期之前会就任何事宜而作为对劳合国际有利或不利的证据者,就同一事宜而言,可接纳为对劳合银行有利或不利的证据。

(2)在本条中,“文件”(documents)一词的涵义,与《证据条例》(第8章)第46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由1999年第2号第6条修订)

第10条 《证据条例》第III部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证据条例》(第8章)第III部适用于凭借本条例当作归属劳合银行的劳合国际的银行纪录,亦适用于在指定日期前已列入该等纪录内的记项,犹如该等纪录为劳合银行的纪录一样。

(2)就《证据条例》(第8章)第20条而言,凡银行纪录凭借本条例当作已成为劳合银行的银行纪录,而其内有任何记项看来是于指定日期前列入者,则该等纪录须当作为在列入该记项时的劳合银行的普通银行纪录,而任何该等记项则须当作为于惯常及通常业务运作中列入者。

(3)在本条中,“银行纪录”(banker'srecords)一词须按照《证据条例》(第8章)第2条解释。

第11条 归属的证据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就各方面而言,出示本条例的政府印务局文本,即为劳合国际的任何财产及法律责任按照本条例的条文归属劳合银行的确证。

(2)在不损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

(a)任何文件如在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订立或签立,而劳合银行或劳合国际藉该文件而单独或联同任何其他人,将劳合国际于紧接指定日期前单独或联同任何其他人持有的任何财产转易或转让予任何人(不论是否为代价而作出),或其意是藉该文件而单独或联同任何其他人将该财产转易或转让予任何人(不论是否为代价而作出),或藉该文件而单独或联同任何其他人申请注册为该财产的持有人或所有人,则该文件即为以下事项的充分证据─

(i)如该文件指该财产为劳合银行持有的财产,则劳合国际就该财产所占权益乃当作根据本条例归属劳合银行;及

(ii)如该文件指该财产为劳合国际持有的财产,则劳合国际就该财产所占权益并不当作根据本条例归属劳合银行;

(b)在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劳合银行或劳合国际如有任何其他交易,而其所涉及或关乎的任何财产或法律责任为紧接该日前属于劳合国际的财产或法律责任,则为交易的任何其他一方或任何透过或藉着该一方提出申索的人的利益起见,须当作劳合银行或劳合国际(视以下情况而定)有完全权力及权限进行该宗交易─

(i)犹如该等财产或法律责任当作根据本条例归属劳合银行一样(如属劳合银行进行的交易);及

(ii)犹如该等财产或法律责任并不当作根据本条例归属劳合银行一样(如属劳合国际进行的交易);

(c)劳合国际及劳合银行或两者代表在指定日期之前、当日或以后发出的联合证明书,证明其内所指明的任何财产或法律责任当作或并不当作根据本条例在证明书上指明的日期归属劳合银行者,就各方面而言均为所证明事实的确证;

(d)(b)及(c)段并不影响劳合国际或劳合银行就其中一方在涉及或关乎任何财产或法律责任方面所作或看来已作的任何事情,对另一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e)在本条中,“转易”(convey)包括按揭、押记、租赁、允许、藉归属声明或归属文书而作出的归属、卸弃、让予或以其他方式转易。

第12条 土地权益 版本日期 09/07/2004

由本条例或根据本条例当作将土地权益归属一事─

(a)(由2004年第16号第16条废除)

(b)就关乎该项权益的任何文书所载的任何条文而言,并不构成对该项权益作出转让、转予、让与、放弃管有、作出处理或其他产权处置;

(c)并不导致任何权利的丧失;

(d)并不令任何合约或抵押失效或获得解除;或

(e)并无将任何租赁权益并入其预期的复归权益内的效用。

第13条 关于银行的成文法则的保留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并不豁免劳合银行或劳合国际或劳合银行的任何其他附属公司受任何规管上述任何银行或公司的业务经营的成文法则所规限。

第14条 关于公司的保留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并不损害劳合银行改动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的权力,或处置或处理其资产、经营或不再继续经营其业务的任何部分的权力;而本条例亦不损害劳合国际在指定日期前处置或处理其资产的权力。

第15条 保留条文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0号第3条

,但本条例所述及者以及经由、透过或藉着他们提出申索者除外。

(由1999年第60号第3条修订)